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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来源:刘帝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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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原告:某上市集团公司

被告:云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1、立即停止仿冒原告知名商品“XX清火胶囊”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侵权行为,销毁其现有的“XX牌清火片”犀利包装装潢,召回、销毁已流入市场的全部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

2、判令被告“XX药店”立即停止销售仿冒原告知名产品热特有的包装、装潢的“XX清火胶囊”,销毁其库存的全部侵权产品。

3、本案诉讼费由财产保全费及原告为调查本案的所有费用,由被告XX云南集团制药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上市公司,制药经营硬胶囊、颗粒剂、片剂等药品的生产和销售。原告研制“XX清火胶囊”产品自投入市场以来,以其独特的配方疗效,原创的设计包装,适中的经营价格赢得了广大销售者的青睐。原告为提升“XX清火胶囊”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投入了巨额广告费,在全国各地卫视媒体进行了大范围的连续性的宣传,已成为全国各电视台的上榜品牌。特别是请了著名的明星广告代言,“XX清火胶囊”商品已成为相关公众熟知的知名商品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原告原创设计的“XX清火胶囊”的包装装潢,整合了品牌的视觉元素,相得益彰地表现出清热泻火的产品功能属性,给消费者清凉清新的感觉,成为原告特有的包装装潢。

20103月份以来,原告先后在全国市场发现云南XX集团制药公司生产销售的“XX清火胶囊”商品的犀利包装装潢,仿冒了原告的“XX清火胶囊”商品系列包装装潢,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导购。20123月,被告X药店在其经营的XX地区销售“XX清火胶囊”。以上被告的行为对原告“XX清火胶囊”的销售市场影响很大,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云南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XX清火胶囊”的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相同的系列包装装潢,构成了对原告的知名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侵权。被告被告X药店作为经营者,销售了侵犯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也够成对原告的侵权。以上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属于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多请。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XX公司

X年月X日 

结果:经法院裁决,原告侵权责任成立,判决支付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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