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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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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诉周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经律师代理获得赔偿

来源:兰金才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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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诉周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经律师代理获得赔偿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2日12时45分,被告周某驾驶小型轿车沿XX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XX路XX路段(此路段用餐时间有大量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行驶)左转弯,与受害人罗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罗某等人受伤损害后果的交通事故罗某当即被送往厦门市某医院抢救。在该院住院34天,被诊断为双侧股骨干粉碎骨折,右腕关节骨折脱位,创伤休克,脑型脂肪栓塞,双肺挫伤,脓毒血症,尿路感染,共花费了医疗费195219.16元。出院后医嘱罗某需家属2人密切陪护护理半年,告知骨折不愈合及迟发型感染的可能,注意营养饮食,术后1年左右取内固定物,即罗某需要术后休息治疗一年时间。该事故经过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罗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为获得合理的赔偿,原告委托兰金才律师,将周某和某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赔偿。

  【本案焦点】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最具争议之处是事故双方责任认定及赔偿数额,本案中,事故责任认定原告罗某负主要责任,被告周某承担次要责任,具体的责任比例分配需要法院根据交通事故的调查情况予以最后确定,因事故责任的认定关乎赔偿数额,是本案的一个关键点。此外,关于原告方提出具体的赔偿数额诉求,能否得到法庭的支持,尚待审理。

  【律师办案】

  律师在接受本案原告罗某及其家属的委托后,立即进行案件庭审的准备工作,对案情进行了梳理,建议原告罗某进行伤残鉴定,提交了伤残鉴定申请,在等待伤残结果的期间,兰金才律师通交通警察部门的人员进行沟通,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为在庭审中提出责任比例认定准备证据资料。同时,协助原告罗某搜集住院等各种单据,作为庭审时进行赔偿数额申请的有效证明。庭审前的工作非常重要,需要细心和专业的态度,才能不错过一丝有利于当事人的细节,虽然兰金才律师过往的办案经验丰富,但在每一次的办案中,都不能疏忽大意,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办案技巧做到帮助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首先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交通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由原告罗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过律师的调查,和交通部门人员的沟通,发现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被告周某驾驶车辆在XX路段左转弯时,因该路段用餐时间人流、车流量非常大,被告周某没有在转弯时观察路况就冒然行驶,存在重大的过错行为,因此,对于责任的认定,被告周某应承担30%事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的人身损害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车辆能鉴定费等。兰金才律师根据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其中医疗费按照实际凭证共计195219.1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530元,对于护理费,医院叮嘱罗某出院后需两人细心陪护半年,共计49203.2元,康复费363元,营养费11400元,交通费酌定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40元,车辆能鉴定费200元。另外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费用,按照伤残鉴定的等级来进行具体的计算。

  庭审中,兰金才律师根据多年的经验和办案技巧,据理力争,以自己的专业见解和强势的辩护口才,得到了主审法官的赞赏,代理意见基本得到当庭支持。法院判决被告周某承担30%的责任赔偿原告损失,被告某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的人身损害费用。

  【律师说法】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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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兰金才
  • 执业律所:福建佐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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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50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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