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丰伟律师

徐丰伟

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济南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民间借贷纠纷二审答辩

来源:徐丰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2
人浏览

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XXX,女,19XXXX日出生,汉族,济南市XXX退休职工,住济南市XXXX室。

答辩人就上诉人王XX不服(20XX 市商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提出答辩意见。

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关系明确。

在范XX出具的借条中明确出借人为xxx(即被上诉人)借款人为王XX(即上诉人),建行转账凭条中亦明确付款方为为xxx(即被上诉人)收款方为王XX(即上诉人),以上可证实被上诉人借款50万元人民币给上诉人;银行对账明细中可明确体现上诉人及范XX向被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之事实,xxx(即被上诉人)向王XX(即上诉人)出具的收条亦可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

涉案借条虽然不是由王XX(即上诉人)直接出具,但其后该借款均是由上诉人予以偿还,且偿还的具体方式亦能同借条约定的内容相吻合。如,2010129201119均是按照借条约定的“6%”的利率支付利息,201141228日、同年923日、30日由上诉人实际偿还本金。同时结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的收条内容也足以说明该借条上诉人是明知的。虽然是第三人出具借条,但是借款人实际履行还款义务的,理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

故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应由上诉人承担还款义务。

二、被上诉人与李XX不存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出借给上诉人的借款并非投资,更不是所谓非法集资款。

被上诉人与李XX不存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借款给上诉人完全是基于对被上诉人及范XX的信任,二人身份均是国家公务员且含以6%利率的诱惑。被上诉人若是借款给李XX,其完全没有必要让上诉人及范XX出具借条,而后又出现上诉人及范XX偿还本金及利息的繁琐程序。假设李XX借款事实成立,则具体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是应该由李XX来偿还的,而事实上均是由上诉人及范XX来偿还该部分款项。且借条也很明确借款人为王XX(即上诉人),如果当时实际借款人为李XX,排除范XX及被上诉人恶意串通陷害上诉人的,事实上没有,该“王XX”处应为“李XX”。 故被上诉人与李XX不存在借贷关系。

上诉人将其款项转入李XX账户是上诉人获得收益或者是其他用途的一种表现形式,其二人之间的款项互转行为与被上诉人无关,其二人之间是否收益、如何操作、是何种质的款项被上诉人均不知情,被上诉人更无法知道他们之间互转的款项为非法集资款,这同被上诉人借款给上诉人为得到高额利息的行为不相冲突。即使是上诉人及李XX参与非法集资的违法活动,在被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上诉人借款的名义为开办服装厂需要用钱)也不能以此来成为上诉人不偿还被上诉人本金及利息的理由。也不能因上诉人未获得相应利益或者为实现其其他目的而剥夺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偿还本金及借条约定的相应利息的权利。至于上诉人与李XX的非法集资行为应由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而不能把上诉人与李XX的违法行为的后果承担转嫁到被上诉人身上。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代理人:徐丰伟

XXXX

 

 

 

以上内容由徐丰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徐丰伟律师咨询。
徐丰伟律师
徐丰伟律师
帮助过 341 万人好评:2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济南市山大路264号(南首)国曜律师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徐丰伟
  • 执业律所: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01*********87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山东-济南
  • 地  址:
    济南市山大路264号(南首)国曜律师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