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丈夫将妻强奸构成强奸罪
来源:徐丰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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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丈夫将妻强奸构成强奸罪
案情:
20XX年10月,于某与小芳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经常争吵。妻子离家出走,住到了其表姐小丽家。当年12月22日,于某来到表姐家与妻子谈离婚。临行前,他揣了一把仿真 *** 。于某到小丽家后与妻子再次发生争执,于某掏出仿真 *** ,指着妻子和小丽的头,要求赔两万元婚礼钱。如果谈不出结果,谁都别想离开屋子。于某威逼二人进入主卧室,小丽、妻子趁机反锁卧室门,于某从阳台爬窗户进入卧室内,用菜刀将二人头部、手部多处砍伤。随后,于某当着小丽的面,不顾妻子受伤流血,强行与妻子发生了性关系。
判决:
于某因犯强奸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赔偿小芳及小丽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5万元。
律师评案:
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法律定义来看,强奸罪并没有将丈夫排除在外,只要符合以上要件,就可以构成犯罪。
结婚虽意味着对性关系的允诺,但不能据此认为允诺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下均可发生性关系。在本案中,于某虽与被害人小芳虽是夫妻关系,但其违背妇女意志,在小丽家中,将妻子砍伤后,在小丽面前,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违背了社会伦理纲常,超越了社会一般观念对夫妻勉强性行为的容忍限度,法院同时也考虑了双方系夫妻关系以强奸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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