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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成立吗?

来源:肖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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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学生吴某就读于某小学三年级.自吴某上一年级开始,父母一直为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疾病医疗保险.吴某上二年级时,经检查发现其有先天性心脏病.吴某经手术治愈,花费医疗费用数万元,吴某据此向保险公司要求保险赔偿款.保险公司以吴某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我接受委托作为吴某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无果,经调查取证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义务,吴某依法获得全部赔偿.

    案情分析: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观点如下:1:根据保险法,投保人投保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原告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原告父母应当知道原告患有疾病,却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因此被告拒赔.2:双方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不属于承保范围.我方主要观点:1: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前提是被告向原告说明保险条款内容,并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而本案被告没有履行上述义务;: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根据本案证据,在本案中被告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对免责条款作明确说明,因此免责条款无效.

    点评:本案焦点在于如何看待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双方免责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作明确说明其应承担的义务,是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它的法理基础在于保险公司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在保险合同拟订中处于强势主体地位,而投保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为防止保险人追求保险利益最大化,在投保人投保时仅仅向投保人灌输保险的种种好处,却在索赔时以免责而拒付.因此强化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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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肖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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