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股东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江舒扬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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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符某与南京某网络公司签订《代客理财协议》,符某将其持有的华泰证券账户交由该公司操作并约定盈利分成,同时缴纳服务费39000元/年,为保证协议履行由自然人班某提供担保。2009年10月该网络公司清算注销,但仍代为操作符某账户。2010年8月服务期届满,该公司给符某账户造成7万元亏损且人去楼空,不得已诉至法院。经代理人调查取证,该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仅实缴注册资金10万元,在未实缴出资前既已清算,注销时全体股东承诺对外无未清理债务。同时,根据华泰证券出具的交易IP地址,服务期内交易全部在四川境内,而符某从未离开过江苏。
经代理人充分举证,法院认为该网络公司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规定代客理财导致协议无效,协议无效的后果为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造成的损失各自都应当承担过错。判决为:该网络公司四名自然人股东在未能足额出资的40万元范围内对符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金额为返还39000元服务费,另赔偿损失35000元,班某作为担保人因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亦无效,但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三分之一赔偿责任。
最终,在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大力帮助下,全额为当事人实现执行款项,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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