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七香律师

陈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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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医疗纠纷

医院篡改病案资料判赔90多万元

来源:陈七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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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篡改病案资料判赔90多万元

一、案情摘要

2016年1月24日6时左右,赵某因“停经38周+2,阴道流水4

小时”在山东省邹城市某医院住院待产。1月24日20时20分经阴道娩出一女婴,即患儿董某。董某出生后发生左上肢完全性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遂诉诸法院,要求医方承担各项损失暂定57万余元。

   诉讼过程中,患方向法院提交了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要求对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与患方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审理法院的承办法官按之前审理惯例直接将鉴定材料移送司法鉴定技术室。原告提出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需要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才能移交鉴定。承办法官答复鉴定意见出来之后一并质证。我方经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法院最终同意组织双方进行质证交换。本案在质证过程中,因患方之前有自行拍摄的病历照片,与医方提交的病案资料记载存在明显的差别。经法庭质证,患方认为医方伪造、篡改病案资料,应当直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之规定,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举证责任发生转移,患方遂撤销医疗过错鉴定。医方在患方撤销鉴定之后,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患方认为医方提交的病案资料存在伪造、篡改,病案资料已经失去真实性,不具备鉴定的条件,不同意进行鉴定。一审法院驳回医方的鉴定申请,认定医方提交的病案资料存在伪造、篡改的情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58条及第61条之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承担各项损失共计92万多元。医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提交的鉴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或者补充相应材料。

在委托鉴定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本案中,审理法院在未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的情况下,即准备移送进行司法鉴定。在我方的坚持下,审理法院组织医患双方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患方提出,医方提交的病案资料与患方自行拍摄的病案资料存在明显的差异,存在伪造、篡改病案资料的违法行为,患方不同意将该病历作为鉴定材料提交,并提出本案应当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的相关规定,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承担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本案经法庭举证、质证,人民法院结合举证、质证的情况,对鉴定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审查认定,最终采信我方的观点,认定医方提交的病案资料存在伪造、篡改的情形,判定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三、法律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条 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提交的鉴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或者补充相应材料。

在委托鉴定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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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七香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1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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