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周律师

张卫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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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陕西-商洛

擅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农民工的工龄及保险待遇

来源:张卫周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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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某与商州区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历时3年,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再审,终于有了结果。
  1976年6月,孙某进原商县木器厂工作,同年11月8日 被刨床压断4根手指,休息4个月后被安排油漆烘烤车间上班。1996年11月13日经原商州市劳动局招收为农民合同工,未鉴劳动合同。1998年木器厂改制为商州木器股份公司,经营至2003年全厂放假。2007年9月,木器公司被某公司兼并,约定某公司接受木器公司全部资产和债务;某公司一次性出资236万元由木器公司偿还债务和安置职工,职工在领到经济补偿金后,与木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木器公司安置职工时未对孙某安置,孙某知道后向商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8年9月26日裁决如下:1、木器公司为孙某缴纳1996年11月至2003年3月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2、木器公司支付孙某一次性经济补偿金6600元;3、双方劳动关系自2006年12月31日解除。孙某以未从1976年计算工龄不服该裁决,以木器公司为被告向商州区法院起诉,诉讼中木器公司被工商部门注销,孙某于2009年3月将被告木器公司变更为某公司。商州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上诉又被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请求。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省高检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商洛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中,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2002年9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临时工转为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孙某的工龄应该从1976年起算。经法院调解达成如下协议:商州区某公司 自愿给付孙某经济补偿金17000元,含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金。该案在办理过程中,孙某曾一度失去信心,我坚持自己的观点,最终在再审过程中法院采纳了本代理人的观点,受到当事人对律师工作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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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卫周
  • 执业律所:陕西正义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6110*********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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