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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案例

作者:史宝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16 浏览量:0

运 输 毒 品 案 案 例

一、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3712日,葫芦岛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接到线索,一件从广东省××市发往葫芦岛市的××快递公司邮件内藏有冰毒疑似物,邮件收件人为:王×,联系电话:××。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楼×元×楼×室。2013713日上午×时,葫芦岛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在葫芦岛市龙港区××快递公司内将替吴某某领取该邮件的贾某当场抓获,收缴毒品冰毒94克。×时×分许,另一组民警在葫芦岛市龙港区×路段将逃跑的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公安机关在吴某某位于葫芦岛市龙港区×××小区对面楼居民×楼×单元×号的住处收缴冰毒013克,麻古24粒。

2014126日,龙港区检察院以通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方式,但经查仍然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2014423日,龙港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

二、问题

本案中,本律师接受被告人吴某某委托进行辩护。根据会见及法庭调查,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持有异议。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起诉书也有异议。异议问题:1、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无法认定被告人吴某某对邮件内所藏毒品是明知事实。不构成运输毒品罪。2、针对公诉机关所掌握的吴某某与贾某客观外在事实及证据,不能仅凭贾某的主观推托就认定本案为吴某某所为。3、认定吴某某为丢弃邮包而逃离现场的判断没有说服力4、将联系邮件所用的手机认定为吴某某所有的事实及证据均属主观推断,没有说服力。5、被告人吴某某不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三、研析

一、以下认定的事实及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公诉机关认定000尾号手机是吴某某所有的没有事实依据。理由为:

第一、000号手机登记名不是吴某某的。公诉机关认定000尾号手机是吴某某所有,但没有提供如下证据证实,如:手机登记名、卖此电话卡的证人证言、通过他人电话显示此卡为吴某某姓名等。故不能证实该手机是吴某某所有。

第二、快递公司证人证言,只能证实与接邮件人通过电话,但无法确认具体通电话人的姓名,换句话说不能确认就是吴某某,也很有可能是贾某(因电话在贾某手中)。

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略。

二、认定吴某某为丢弃邮包而逃离现场的判断没有说服力。理由为:根据吴某某对抓捕过程及办案单位对吉普车辆描述,办案民警在上前问路时,并没有出示警察证件,也没有警服、警灯、警车、警牌等能够证实有警察身份的警察标志。作为弱女子的被告人面对陌生男人询问及追赶而逃跑,实属正常现象反映。其他略。

三、被告人吴某某不符合运输毒品构成要件,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1、本罪在主观方面应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过失不构成本罪。但本案没有证据显示吴某某明知是毒品。所认定的明知,仅是根据贾某推托罪责的证实及相关推论来认定明知。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另外还有一种可能,如果被告人吴某某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运输的行为,这也是极有可能的。本案也不排除这种可能,但不构成该罪。

2、要认定运输毒品,就必须查明被告人为什么运输毒品,要把毒品运送给何人、何地等相关证据。要查清运输毒品的目的是贩卖牟利还是帮他人运输以实现营利目的或者帮助他转移而构成刑法上的运输。所谓运输,只能是在买卖或帮他人买卖中一个环节,在其他环节无法查实情况下,不构成运输。另外,这数额巨大毒品,不可能是自己吸食。所以本案很有可能是被告人在不知是毒品的情况下被别人利用而实施参与接收毒品的运输行为,但这种运输不构成犯罪。就本案现有的证据及事实而言,在没有查清被告人运输毒品的目的及上下家情况下,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四、结论

本案涉及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及非法持有毒品毒品罪的犯罪构成,通过本案审理及律师辩护,最终龙港区法院作出(2014)龙刑初字第0009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判处罚金二十万元。该案判决后,被告人依法提起上诉。二审作出(2014)葫刑终字第00093号判决书,即维持一审的判决。此判决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可查。

但通过本案,本辩护人认为,在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公诉机关已作出不起决定书。但在补充侦查后,在没有说服力的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下,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本辩护律师认为本案被告人除了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外,也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但最终判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相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也获得较轻刑罚。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但维持一审判决——(2014)葫刑终字第00093号二审判决,此判决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可查。现因本案已启动再审法律程序,争取无罪不是没有可能!(本案姓名均使用他姓代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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