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葫芦岛律师 > 史宝华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交通事故责任赔偿

作者:史宝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15 浏览量:0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绥未民初字第XX

原告:王某,男,××年×月×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区××路××号×号楼×单元×室。

委托代理人本律师,系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年×月×日生,汉族,司机,住××街。

被告杨某,男,××年×月×日生,汉族,个体,住××镇。

被告辽宁某县车队,地址××镇。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车队经理。

被告中国人保××公司,地址辽宁省××号。负责人刘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杨某、被告辽宁某县车队、中国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7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人民陪审员董×参加合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律师、被告中国人保××公司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杨某、被告辽宁某县车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13324日,李某驾驶辽E××××(辽E××××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至京哈高速公路西行×××KM处,在第二车道向第一车道变更时,车辆左后侧与随后驶来的第一车道正常行驶的王某驾驶的辽B××××W小型轿车右侧相刮,致使小轿车与左侧护栏相撞,造成辽B××××W小型轿车乘车人王某某受轻微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事后经葫芦岛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王某某无责任。另查,被告李某所开半挂车为被告杨某所有,并且该车挂靠在被告辽宁某县车队名下。20134月,经原告委托,由××市区价格认证中心做出认证,此起交通事故原告的辽B××××W丰田××轿车的损失价格为153356元,鉴定费4600元,共计157956元,被告辽宁某县车队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被告中国人保××公司在所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李某、杨某、被告辽宁某县车队未做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中国人保××公司辩称,略。

经审理查明,略。

本院认为,略。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保××公司本溪市公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2000元。

二、被告杨某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151356元,此款由被告中国人保××公司本溪市公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直接赔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3460元,邮寄费300元,鉴定费4600元,合计8360元,由被告杨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

代理审判员张×

人民陪审员董×

二○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袁×

史宝华律师

史宝华律师

服务地区: 辽宁-葫芦岛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

138-9897-9222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