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晓地律师

许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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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绍兴

擅长: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辩护词

来源:许晓地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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郦某故意伤害缓刑案

 

【起诉指控】

2013年12月31日15时30分许,郦某驾驶车辆经过某住宅区1幢楼下时,将靳某放在地上的竹片压破,后靳某用竹片敲击郦某驾驶的车辆,郦某的父亲郦某乙遂下车与靳某争吵,继而扭打,郦某见状停车对靳某拳打脚踢,致其受伤。

 

【涉案法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辩词精选】

l 辩护主旨

    从量刑情节进行辩护

l 辩护意见

一、郦某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的举报,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犯罪,但对犯罪嫌疑人尚未进行讯问,也未采取强制措施,而是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辩护人认为,对于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根据《解释》第一条第1款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的情况,符合上述《解释》的规定,应视为自动投案。

首先,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被传唤后归案符合《解释》第一条第1款规定的“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时间范围。传唤和拘传不同,传唤是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行为,它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且传唤不得使用械具。而拘传则是强制犯罪嫌疑人依法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情况下,拘传适用于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见,传唤与拘传有着本质的不同,法律并未将传唤包括在强制措施之内。

    其次,经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自主选择的余地还是很大的,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离,而其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即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解释》中尚有“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以及“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而仅仅受到传唤便主动、直接归案的,反而不视为自动投案,于法于理都不通,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郦某于2014年1月15日9点6分至10点50分期间做了第一次讯问笔录,根据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2014年1月15日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月15日08时40分该局民警将郦某传唤至城南派出所,当天09时郦某便在城南所交代了犯罪事实。另,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城南派出所于2013年12月31日16时09分至16时30分(也即案发当天)也已对郦某做过询问笔录,询问过程中郦某将案发经过完整陈述,该份询问笔录内容与后面的讯问笔录一致,可见郦某在第一次讯问之前已到案如实交代案发经过。

综上,因车子压到被害人的竹片引发肢体冲突后,郦某与案发后的当天就随同民警去派出所做了询问笔录,如实陈述案发经过,因当时未发现被害人具有轻伤,所以询问后随即回家,但后来在接到公安机关传唤后,其又立即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经过,后又依法做了第一次讯问笔录,其行为完全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自首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自首。

 

二、本案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总体情节轻微。

本案之所以发生,与被害人的强势不讲理不无关系,其在疏通管道的时候造成行车不便,本应通过其他方式提醒车辆改行或者将工具置放于路边,在竹片被压的情况下本可以与车主商量了事,而非径自拿竹片敲打车辆,而且后来争执双方被郦某母亲丁某分开的时候,本可息事宁人,但被害人又抓了脏泥泼向郦某一家,导致矛盾再度升级,被激怒的郦某才去打他,如果被害人稍微控制一下自己的情绪,本案的危害结果也不至发生。

 

三、被告人郦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酌定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郦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均能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没有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

 

四、被告诚心悔过,已足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并多次同家人去被害人家探望,也向被害人表达了歉意,除了支付医疗费外,已足额向被害人支付各项损失共计6.5万元,被害人对被害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恳请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郦某在案发后,经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诉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主动认罪、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伤者,得到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其案件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很小。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郦某从轻量刑,建议对其实行缓刑,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判词摘要】

被告人郦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办案心得】

    由小小的纠纷引发的吵闹并升级到动手,双方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自己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与被告人及其家属沟通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及其家属商谈协商赔偿事宜,最终被告人被法院判处缓刑,当事人及其家属对辩护结果很满意。

 

[承办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季慧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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