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律师函
原创文章 作者:谭志平 

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

  

 

                                             粤华勋律函字第201100116 

 

       酒店

   

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市xxx委托,现指派谭志平律师全权处理该公司与贵公司之间于201010月至12月发生的服装加工合同纠纷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一事。

经查,201010月,贵公司发出服装加工合同招标公告。广州市XXXXX有限公司及该单位设计总监朱XX小姐,应贵公司意愿与要求,于20101027根据

XXX酒店筹备部提供的装修效果图 提交酒店服装设计效果图(初稿) 115日,广州市XXX有限公司及该单位设计总监朱XX小姐接XX酒店筹备部XX经理电话,选用那格服饰的设计方案。其后,在115日和8日,朱XX小姐应您方要求分别对部分设计方案做出修改。11月中旬至12月,XX服饰和朱XX小姐按照XX酒店要求,分别制作了多款样衣,并按照XX酒店提供人员编制表提供报价和重新报价。12月下旬, XX服饰业务员在 柏景酒店重新报价 时, 在筹备部发现一家合肥圣心服装厂送的与XX服饰的样衣和面料一样的样衣款式并盖有合肥圣心服装厂红章。为此,广州市XX服饰有限公司及朱XX小姐多次向贵公司严正交涉。贵公司至今既未对此作出任何解释,也未与广州市XX服饰有限公司签订任何服装加工合同。

本律师根据上述事实,结合相关法律,函告如下:

一、            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贵公司与广州市XX服饰有限公司之间已经存在服装加工合同法律关系。您方如果肆意毁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广州市那格服饰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

二、            您方的行为不仅构成违约,并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欺诈行为,应依法《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            同时,您方在未经广州市XX服饰有限公司及朱XX小姐的许可之下,擅自将朱XX小姐的设计图和样衣交与他人仿制,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泄露商业秘密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鉴于上述理由,为了维护我的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经其授权,本律师事务所特此致函贵公司,要求您方在2011216日之前,与广州市XX服饰有限公司或其设计总监朱XX小姐签订书面的服装加工合同;或者,与广州市XX服饰有限公司或其设计总监朱XX小姐协商解除服装加工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同时,你方还应与朱XX小姐协商解决泄露商业秘密和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您方逾期未有实际行动的,我方则将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和法律手段予以迅速处理。

我方深信,贵公司作为享有盛誉的闻名酒店,断不会自毁诚信,一定会慎重考虑我方上述意见,迅速妥善予以解决。

 

    特此致函      并颂

        商祺!

 

                    

      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

谭志平律师

                                              201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