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案辩护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贵院正在审理的被告人许XX放火罪一案,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谭志平律师接受被告人许XX及其家属的委托,担被告人许XX勇的辩护人。现在,本辩护人发表如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许XX并没有要放火焚烧财物的主观故意。根据现场状况和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告人许XX具备点火的条件,也没有遇到任何的阻拦,但是在直到警方到达现场之前的半个小时内,许XX并没有实施点火行为。而且,据许XX陈述,他本人事前准备和当时所持的打火机是不能点火的废旧打火机,他根本无意点火。被告人许XX在现场虽然有一些过激行为,只是为了引起关注,而不是点火。他内心并没有要真正点火的意图。因此,被告人许XX在本案中的行为只是为了讨回民工工资而实施了恐吓行为,但是他并不具备放火的主观故意。这一点,请法官明察。

二、本案被告人许XX客观上并没有实施放火行为。根据案卷材料证实,被告人许XX在现场没有实施放火行为,也没有任何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其点火未遂。因此,被告人许XX不具备《刑法》的第一百一十四条条规定的“放火罪”的客观要件。被告人许XX

    三、被告人许XX在本案中的行为未造成任何人员伤害和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显属“情节显著轻微”。即使认定其构成犯罪,也属于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免除处罚。

    四、本案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拖欠民工工资,被告人许XX历久讨落无着,出于无奈,才做出了本案的过激行为。其行为无疑是违法的,但是其情可原。并且被告人许XX许志勇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其本人也已表示深切悔意,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更有利于教育和挽救被告人许XX,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被告人许XX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许XX的行为不具备“放火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或者说,被告人许XX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显属“情节显著轻微”。为了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严防打击面过宽,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恳请人民法院,结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许XX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决定,敬请采纳。   

此致

敬礼

                           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

                              谭志平律师

                               201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