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谭志屏,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3042619760914271X,住址:湖南省祁东县归阳镇两头村井冲组。 被告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新塘营销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何剑武 地址: 增城市新塘镇大墩开发区大墩大道 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健岗 地址:广州市增城市荔城镇健生路3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100000元(拾万元)。 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7年11月15日,原告驾驶车牌号码为蒙M06520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蒙M1218挂的重型平板半挂车,从东往西行驶,与路边花基、花草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2007年11月16日至2007年12月24日到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黄埔院区进行第一次手术治疗,共住院39天,出院后全休6个月进行康复治疗。继又于2009年3月23日至2009年4月3日到该院做第二次的手术,共住院12天,术后医生建议休息一个月。2009年5月4日,原告向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申请伤残等级鉴定。2009年5月11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得出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本案的事故,造成了原告如下经济损失: 1、 护理费共1670元;(见发票) 2、 误工费共25081.4元;(2007年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年均收入32212元,住院期间误工费123.4元/天×51天=6293.4元,医生建议休息治疗误工费共2684元/月×7个月=18788元) 3、 住院伙食补助费2550元(50元/每人每天×51天);营养费5000元; 4、 残疾赔偿金64060元;(残疾赔偿金=16015元/年×20%×20年=64060元); 5、 车辆施救费600元,法医鉴定费1245元;交通费2000元。 6、 被扶养人生活费59673.6元;小孩:12432元/年×20%×8年÷2=9945.6元,两位父母:12432元/年×20%×20年÷2×2=49728元。 共计损失:161880元。 原告所驾驶的事故车辆蒙M0650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蒙M1218挂的重型平板半挂车投保了被告的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其保单号是PDAA200744018370001314,保险金额为100000.00元。但是被告拒绝赔付原告的上述请求项目的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根据《保险法》第18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告作为该案的保险受益人,对被告应支付的上述保险赔偿金有权直接提起诉讼请求。 鉴于上述情况,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予起诉。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早日判决。 此致 增城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谭志屏 年 月 日 该案于(2010)增法民二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全部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