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庆汉律师

皮庆汉

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枣庄

擅长:刑事案件

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

来源:皮庆汉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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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

         ——嫌疑人醉酒驾驶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隆远律师通过辩护成功促使检察机关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变更为交通肇事罪,并促使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缓刑

 

 

一、案情简介

201721321时许,犯罪嫌疑人董某醉酒驾车沿着坛山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华硕电脑店门口路段时,撞上同向行走在路南非机动车道上行人张某宁、刘某辉、胡某侠,致使张某宁当场死亡,刘某辉、胡某侠受伤,后董某驾车继续行驶至前方与西沿河路交汇处时,撞上自南向北行驶的李某驾驶的小车,致使对方车辆受损。经鉴定,张某宁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刘某辉、胡某侠身体受伤为人体轻伤二级。董某上肢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208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董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宁、刘某辉、胡某侠无责任。案发后,公安人员将醉酒状态的董某带至公安机关,以董某涉嫌犯罪予以刑事拘留。

二、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的工作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董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刑事拘留。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董某被批捕前,其近亲属来到山东隆远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展开如下工作:

1、立即向侦查机关提交授权委托手续,表示已经接受当事人委托,随后数次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多次与办案人员进行沟通,提出法律意见。

2、组成刑事辩护专家团队,认真讨论、研究案情,最终成功的将刑期较重的罪名更改为刑期相对较轻的罪名。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将了解到的案情与本所资深律师进行沟通,交换意见,本所特组成刑事辩护专家团队进行专家会诊,认真讨论、研究该案件,团队成员经过认真分析、论证后,一致认为,就目前掌握的案情来看,侦查机关将本案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定性为交通肇事罪。为此,赶在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前,辩护律师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律师法律意见书,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从侵犯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法定刑期等方面进行分析、区别,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辩护律师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交通肇事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董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嫌疑人最终被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理论延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1、侵犯客体。交通肇事罪侵犯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2、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其在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上可能明知的,但是在致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是不希望发生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积极追求或者是放任发生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者财产损失后果。3、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方面表现在以等同于放火、爆炸等方式的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4、刑期方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他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触犯交通肇事罪,较低的刑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为最终判处缓刑打下坚实基础。

三、法院判决结果

2017628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董某及其家人对于该判决结果很满意。

四、律师评析

本案最终取得缓刑的结果,源自三个重要因素:1、律所组建刑事辩护专家团队对该案件认真分析、研讨。2、辩护律师积极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书,从法理、事实、证据等各方面因素着手,努力还原案件事实,对案件性质准确定性,成功的从刑期较重的罪名变更为刑期较轻的罪名。3、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化解矛盾,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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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市中区光明中路66号(市中区公安分局对过)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皮庆汉
  • 执业律所:山东隆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0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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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枣庄市市中区光明中路66号(市中区公安分局对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