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调解书(上海宝山)
来源:许锦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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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宝民一(民)初字第8887号
原告程某,女,某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住上海市某区某村某号某室。
委托代理人许锦忠,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许某,男,,195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某区某村某号某室。
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于1997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被告席再婚)。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并由宝山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程某与被告许某自愿离婚。
二、 上海市宝山区某四村某号某室房屋归被告许某所有,离婚后原告程某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三、 上海市宝山区某茶座由被告许某负责经营,上海市某区某茶座的权利义务由被告许某享有和传到,原告程某协助配合被告许某进行各项年检手续。
四、 被告许某于2012年12月25日前给付原告程某财产折价款人民币10万元。
五、 原告程某与被告许某无其他争议。
六、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2012年12月25日签收法律文书
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张金花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民事调解书
(2012)宝民一(民)初字第8887号
原告程某,女,某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住上海市某区某村某号某室。
委托代理人许锦忠,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许某,男,,195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某区某村某号某室。
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于1997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被告席再婚)。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并由宝山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程某与被告许某自愿离婚。
二、 上海市宝山区某四村某号某室房屋归被告许某所有,离婚后原告程某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三、 上海市宝山区某茶座由被告许某负责经营,上海市某区某茶座的权利义务由被告许某享有和传到,原告程某协助配合被告许某进行各项年检手续。
四、 被告许某于2012年12月25日前给付原告程某财产折价款人民币10万元。
五、 原告程某与被告许某无其他争议。
六、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2012年12月25日签收法律文书
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张金花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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