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君律师

郑君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婚姻家庭

朱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从犯判缓刑十个月

来源:郑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31
人浏览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郑君律师分享刑事案件成功经验:

【案情概述】
2014年3月5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对朱某等被告人以非法拘禁罪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朱某委托本律师担任辩护人,针对起诉书指控朱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主要事实,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在实施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中,被告人朱某属于从属地位,仅起辅助、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的犯罪起因系因一起合法债务的无法履行引发。从犯意的提起,至非法拘禁犯罪行为的策划、指挥、控制,均不是被告人朱某所为。被告人朱某只是作为公司聘用的一名员工受公司老板刘某虎的指挥,身不由己地参与到此起犯罪行为中。在实施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过程中,被告人朱某的态度是不积极、不主动的,其也没有参与殴打受害人。
纵观整个犯罪过程,被告人朱某属于从属地位,仅起辅助、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朱某耀归案以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犯罪行为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耀在归案以后,能够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朱某此次犯罪属于初犯,以前一直表现良好,没有违法犯罪前科。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在对被告人朱某处以刑罚时,能够考虑到以上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加之,被告人朱某年已超过6旬,身体又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病,本着罪刑相均衡的司法原则,恳请法庭能够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办案结果】
2014年3月5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拘禁罪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3月17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当庭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归案以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附《刑法》相关条文: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从犯的概念及对其处罚原则的规定。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什么是从犯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从犯有两种情况: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是指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处于从属于主犯的地位,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和、服从,听从主犯的领导、指挥,不参与有关犯罪的决策和谋划;在实施具体犯罪中,在主犯的组织、指挥下进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动,情节较轻,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了次要的作用。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这种从犯实际上是帮助犯,其特点是不直接参与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为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提供物质或者精神帮助的作用。如提供作案工具、为实行犯采点望风、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消除犯罪障碍等。他们的行为对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辅助作用。

以上内容由郑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郑君律师咨询。
郑君律师
郑君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14273 万人好评:2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杭州市下城区香积寺东路99号三楼A座(下城区人民法院旁)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郑君
  • 执业律所: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87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杭州市下城区香积寺东路99号三楼A座(下城区人民法院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