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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与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男子致其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

来源:郑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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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郑君律师分享刑事案件成功经验: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23日14时,被告人余某某在其家中次卧床下发现被害人周某某,因怀疑周某某与其妻子肖某某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与周某某发生口角。后周某某先动手推攘被告人余某某,双方发生打斗。打斗后,周某某倒地且表情痛苦,被告人余某见状后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急救人员到达后离开现场。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对被告人余某某以故意伤害罪予以处罚,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予以处罚。


附《刑法》相关条文:
《刑法》中所谓在法定刑幅度内使用相对较重的刑罚,是指在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应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内相对从重。如果刑法分则对某罪名规定数个刑罚幅度的,首先要依法确定该犯罪分子应适用的幅度,然后在该幅度内从重。从重也并不意味着一律判处该幅度的最高刑罚,而是要根据犯罪分子的具体犯罪行为和情节、危害后果等,相对于其如果没有该从重情节的情况下所应判处的刑罚,适当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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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郑君
  • 执业律所: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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