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交通肇事罪缓刑二年的成功案例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郑君律师分享刑事案件成功经验: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30日22时20分左右,被告人罗某乙驾驶赣AJ1963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煤灰沿昌万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古埠镇蒋家村路段时,碰撞到酒后步行在公路右边机动车道上的被害人李某某,致其当场死亡。罗某乙事发后驾车逃离现场。经余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乙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告人罗某乙于2013年11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乙的父亲罗某某与被害人的妻子周某某、儿子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罗某某赔偿了周某某、李某某230,000元(尚有50,000元未给付)。周某某、李贵林对罗某乙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判决:
被告人罗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附《刑法》相关条文:
《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本条规定的罪刑法定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刑,而且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定罪判刑。另一方面,凡是法律对某一种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对这种行为就不能定罪判刑。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罪刑法定原则是相对封建社会罪刑擅断而言的。确立这个原则,是现代刑事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实行这个原则需要做到一是不溯及既往,二是不搞类推,三是对各种犯罪及其处罚必须明确、具体,四是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五是司法解释不能超越法律。罪刑法定原则,是立法原则,刑法修订遵循了这个原则,同时也是执法原则。刑法取消类推,明确规定这个原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大进步,对内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外也更能体现我国保护人权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