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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金融平台两万余元判处缓刑一年

来源:郑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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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郑君律师分享刑事案件成功经验: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27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从武某(网名方向,已判决)处获悉可以使用“Fiddler”软件(简称FD软件)在上海诺诺镑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诺诺镑客金融平台虚增充值金额以牟利,遂起意行窃。同日17时20分许,周某某根据武某提供的操作步骤,使用购得的秦某的身份信息在该平台注册账号并充值人民币(币种均同)3元,后通过使用FD软件抓包修改充值数据,将充值金额修改为20,000元,并将其中19,999元提现至秦某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卡号XX)。嗣后,周某某向武某分赃1,776元。
同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吴某某(网名默,已判决)使用上述方法行窃未成功的情况下,仍根据吴某某的请求向其指点具体操作步骤。经周某某协助,吴某某从诺诺镑客金融平台窃得1,999元(已退赔)。

法院判决:

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附《刑法》相关条文:
《刑法》第二款是关于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为的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不一定都负刑事责任。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过失的心理状态,其主观恶性比故意犯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要小,社会危害程度也小于故意犯罪。因此法律没有将行为人过失造成危害结果的,都规定为犯罪,只将对社会危害比较大,需要用刑罚手段处理的过失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本款的“法律有规定”的是指本法分则规定的过失犯罪。执行本条规定应当注意以下三点:1、在认定和处理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时,应当注意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以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二者的根本区别是:前者主观上有过失,即行为人由于主观上疏忽大意,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而后者是由于客观上不可抗拒,主观上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主观上没有过失,不负刑事责任。2、在认定和处理过失犯罪时,应当注意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的故意犯罪,以划清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界限。二者的根本区别是:前者虽然对其行为的危害结果已有预见,但其主观上并不具有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能力,过于相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行为人主观上一直认为这种危害结果不会发生;而后者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对这种危害结果是否发生持漠不关心、听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态度。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虽然已有预见,但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不管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却决然去实施这一行为。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预见中的事。可见间接故意的犯罪,其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要远远大于过失犯罪的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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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郑君
  • 执业律所: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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