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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还是侄子?死亡赔偿款该归谁。

来源:钱慧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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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云视点


该案的最大争议焦点为收养关系是否成立。若收养关系成立,则这笔赔偿款应全数归章某东所有,若收养关系不成立,则赔偿款要根据合法继承人与章某成的亲密程度进行分配。

钱慧云律师提醒大家,生活中的关系纷繁复杂,一定要谨慎妥善处理,包括收养关系,都有可能因为一时间的糊涂而后悔终身!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29日,章某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被物体撞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获赔87万余元。章某成生前从未娶妻生子,父母又先于其死亡,其死亡赔偿及丧葬事宜均由其兄弟姐妹各家负责处理,扣除丧葬支出后,赔偿款还剩77万元,暂由章某根保管。

2016年12月,章某成的大哥章某满姐姐章某花妹妹章小某纸诉状将二哥章某根告上了法庭,要求章某根将剩余的赔偿款拿出来由四人平分,同时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乍一看,该案真是个令人气愤的“见利忘义”案件,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法庭立即对章某根的账户进行了冻结。经查,章某根账户里的钱早就不见了踪影,其中50万元转到了他大儿子章某平的账户,还有27万元已被取现。在原告的申请下,法庭又追加了章某平为被告,并依法冻结了他的账户,可惜还是没有看到那50万元。

随着调查进一步深人,被告章某根说出了一个足以逆转案件走向的情况:章某根的小儿子章某东(1985年出生),过继给章某成做儿子了,章某成有儿子,赔偿款应归章某东一个人所有,而这笔钱,他也已经交付给章某东。章某东也明确表示,收到了77万元。

到底收养关系是否成立,收养事实是否存在?法庭只能又追加了章某东为第三人。

为更好查明案件事实,该案安排在原、被告村里进行巡回审判。庭审中,被告方及第三。人称,章某成和章某根一家住在一起, 平时比较亲近,就连章某成的社保缴纳也是和章某根家连在一起的。因为章某成没有娶老婆,章某根又有两个儿子,所以在章某东八九岁的时候,他们就商量把章某东过继给章某成做儿子。2005年,章某成生病住院没钱医治,也都是章某根一家借钱带他去看病,除了章某花去照顾过几天,章某满和章小某都没有去看过,更没有出过钱。章某成遗体火化后,也是章某东从杭州把骨灰抱回来,出葬的时候也是章某东抱的骨灰,墓碑是章某东和章小某一一起去找人刻的,上刻着孝子章某东,对此并没有人提出异议。

此外,章某东还说,自己对章某成的称呼一直是叔叔,上学期间的费用都是生父章某根承担的,他结婚的时候章某成也是以叔叔的名义参加婚礼。

章某成生前好友章某龙作为证人说,章某成和章某根一家关系好一点,平时都住在起。章某成曾跟他说过有认章 某东做儿子的想法。章某成生病住院回来后,他到被告家去,提出来让章某东给章某成做儿子,章某根老婆说做儿子可以,但是要写出来,怕章某成的东西给其他兄弟争去,写了才有保障,然而后来并没写,就不了了之了。过继的事情,没有在村里举行过相关仪式,也没有请有威望的人来说,平时章某成有没有承担过对章某东的抚养义务也不清楚。

近日,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章某成和章某东之间收养关系不成立,章某成的赔偿款应归章某满、章某花、章小某、章某根所有。章某根未经三原告同意,私自将共有款项转移,章某东在知情的情况下最终实际占有该笔赔偿款,故两人应在77万元的相应范围内承担连带返还义务。

以案释法


该案的最大争议焦点为收养关系是否成立。若收养关系成立,则这笔赔偿款应全数归章某东所有,若收养关系不成立,则赔偿款要根据合法继承人与章某成的亲密程度进行分配。若是按照章某东所说,在他八九岁时(即1993年左右),就已经过继给章某成做儿子,但按照1991年收养法相关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35周岁,但当时章某成只有30岁左右,并不符合收养条件。

若是按照证人章某龙的说法,章某成在2005年住院回来后,双方又商量过过继的事情,可见1993年左右过继并未成功,否则就不必再重复提及。而此时,收养法已于1998年进行过修正,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且从1999年2月1日起,收养必须登记。但章某东和章某成自始至终既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也没有签订书面的收养协议,被告方及第三人也没有提交确实的证据能够证明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综上,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收养关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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