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将婚前房产送给妻子,事后可以反悔吗?
慧云视点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男女结婚的过程简直就是一场拉锯战,房子、彩礼、嫁妆,等等,任何一项谈不拢,男女之间的多年恋情都有可能就此告吹。然而,这场拉锯战是否会随着男女双方走进婚姻殿堂而宣告结束呢?显然不是。今天,钱律师就要讲这么一个问题:婚后丈夫与妻子签订赠与协议,约定丈夫将其婚前房产的一半份额赠与妻子,那么事后,丈夫能不能就该赠与协议反悔呢?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并未共同生育子女。两人在恋爱期间以及婚后初期皆关系一般,且乙女与甲男的母亲一起生活时相处不快,导致甲男与乙女之间多有争吵发生。2011年5月,乙女回娘家居住,甲男与乙女开始分居,2011年8月,两人曾协商离婚事宜,未果。2012年4月,甲男诉至法院,要求与乙女离婚。
2010年8月,甲男与乙女签订赠与合同一份。甲男有婚前个人房屋一套,合同约定甲男将该房屋的一半份额无偿赠与乙女,乙女表示接受。合同签订后,二人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但直至2012年4月进入离婚诉讼程序,甲男仍未与乙女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离婚诉讼中,甲男主张撤销该房产赠与,那么甲男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律师观点
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而在本案例中,甲男与乙女二人之间的赠与合同已经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所以,甲男是无权撤销赠与的。
其次,很多小伙伴会有疑问,如果本案例中,甲男与乙女的赠与合同没有办理公证手续,甲男是不是就可以撤销赠与了?没错,是的。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毫无疑问,房产属于不动产。因此,甲男与乙女之间的赠与合同生效之后,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乙女有没有实际的取得该房屋的一半产权呢?并没有。而根据《合同法》第186条,除非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否则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所以,本案例中,如果该赠与合同没有办理公证,甲男确实可以撤销赠与。
最后,钱律师友情提醒诸位身处婚姻围城之中的小伙伴们,如果另一半要把房产赠与我们,我们首先要做什么?当然是马上带着另一半去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那如果一时半会确实无法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呢?很简单,赶紧去办理公证吧!|婚姻家事律师慧云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