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申请宅基地引纠纷
慧云视点
大家都知道,在农村申请宅基地,要符合一户一宅的要求。然而现实中,确实有一些农村家庭情况比较特殊,比如家中孩子较多,父母想要趁着年轻多建几处房子,而这时候孩子们还小,并不符合分户另行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因此,借名申请宅基地的情况在农村地区客观存在,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为数不少。今天,钱律师就为大家分享这样一个案例。
案情简介
陈大与陈小是亲兄弟。陈大有一个女儿,陈小有三个儿子。1990年,经村委会批准,陈小在村北建住房两所,其中一处宅基地是借用陈大名义申请所得,登记权利人为陈大,此处房屋建成后由陈小三儿子居住使用。因陈大夫妇已病故,陈小办理过户手续需要侄女协助配合,但陈大女儿认为,作为法定继承人其享有继承房产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双方协商未果,引发诉讼。
律师观点
在这里,钱律师首先要为大家分析一下本案例中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不动产物权的一种,需要经过依法登记方能取得。本案例中,争议宅基地登记于陈大名下,故而,毫无疑问的是,该处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归陈大所有。
其次,钱律师要分析的是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合法建造可以设立物权。本案例中,陈小在以陈大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上建房,一方面得到了陈大的同意,一方面也得到了村委会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并不存在违法建房的问题。所以,基于合法建造,陈小可以取得所建房屋的所有权。
第三,钱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是不可能归属于个人的。在我国,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因此,本案中所涉及的宅基地,其所有权一定属于农村集体,其使用权在陈大生前属于陈大。那么,问题来了,既然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在陈大生前属于陈大,而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属于陈小,那么,陈大女儿能否继承该宅基地使用权?该处宅基地到底应该如何处理呢?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所以,涉案宅基地最终如何处理,不属于法院审理的范围,而是应该由村委会决定。|婚姻家事律师慧云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