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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求“色泽好” 无良羊肉“美容师”获刑受罚

来源:高攀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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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在市场买肉时,总喜欢挑选色泽好看的买。于是,有人就为“色泽好”而动起来歪脑筋。卖羊肉的李**为了贪财谋利,在从事熟羊头肉加工过程中,为了使羊头肉看上去色泽光滑,口感鲜美,便做起了羊头肉“美容师”的工作。他把工业亚硝酸钠这种对人体有害的非食品添加剂掺入食品中进行加工,而后在农贸市场推销这些经过“美容”的羊头肉产品。5月21日,河南省荥阳市**法院以被告人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币五千元。

  经查,现年32岁的被告人李**是荥阳市**镇人,初中毕业后一直闲赋在家,2011年4月份他发现了一个生财之道——卖羊头肉,不但投入少规模小,而且操作简单。之后,李**便租用他人的冷库存放生羊头肉,并开办了熟羊头肉加工作坊。尔后,被告人李**将从屠宰场收购来的生羊头肉用烧碱褪羊毛,然后将生羊头肉放入烧开的水中煮,并在煮羊肉的开水中加入工业亚硝酸钠等对人体有害的非食品添加剂,最后经过“美容”的羊头肉看上去肉质鲜嫩且口感好。李**后将这些经过“美容”的熟羊头肉直接拉到农贸市场予以销售,生意红火,供不应求,有的顾客还主动提前预定。

  案发后,据被告人李**供述,自2011年5月份到6月10日被工商部门查获,他几乎每天都加工出售羊头肉,在其被举报时,现场还查获熟羊头肉存货300余斤,该产品经荥阳市卫生防疫站抽样检测,所有熟羊头肉食品中亚硝酸盐含量均超出国家标准。

  被告人李**于2012年6月28日到荥阳市公安局投案,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在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情况下仍在使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李**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件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荥阳法院审判的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案。2011年5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加重了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处罚,一旦罪名成立就将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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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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