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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第三者”导致离婚,无过错方获得4万元赔偿金

来源:翟照安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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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婚外情”导致离婚,无过错方获得赔偿4万元

作者:翟照安

 

题记:时下,因为夫妻一方存在“第三者”“婚外情”情况导致离婚的案件占离婚案件的相当大比例,鉴于这类案件危害家庭性较大,并且具有较强的隐秘性,因此,无过错方获取证据非常困难,这也是另很多当事人很头疼的事情。但是本人代理一起因为“第三者”插足案件获得很好的成功,并获得过错方4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李某2001年1月经人介绍与薛某认识,并于同年11月结婚,次年10月生有一女,2004年又生有一男。婚后家庭还是比较和睦,为了补贴家用,男方李某外出打工,可是,在打工期间与同工厂的兰某产生恋情,并进行了同居。2005年李某离家出走,音讯全无,长达4年之久,薛某独自一人承担家庭的重担,并把孩子带回娘家生活。据李某的工友提供线索,李某和同工厂的兰某一起辞职,而后就没有音讯,另从同村的村民了解到曾于2008年春节见到李某和一女子带着两个孩子在家过春节,春节过后就没见到过李某。2009年李某突然独自一人回家要求和薛某离婚,并起诉到法院。

办案经过:

      本人接受被告薛某的委托。接案后,先对案情进行了全面的了解,然后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发现这是一个典型的“婚外情”“第三者”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从而离婚的案件,并且李某涉嫌重婚罪。初步分析李某离婚主要原因有:1、李某是因为在外生活压力较大,经济比较困难,所以想回家。2、李某和兰某生育两个小孩因为没有领取结婚证,无法给孩子上户口,从而导致孩子无法上学。3、迫于兰某的压力。4、害怕时间长被发现重婚的证据从而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我也清楚的认识到我的当事人薛某存在以下不利因素:1、因为李某常年在外地无法获取其存在非法同居并有小孩的证据。2、苦于没有初步证据,公安机关不会立案调查,刑事自诉也同样无法获得相关的证据,从而无法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3、分居长达4年,感情确实也已经破裂,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很大。4、此婚姻无法继续维持,即便第一次不能离婚,以后第二次第三次离婚也会离掉,因此,继续和李某在一起已经没有任何意义。

       鉴于以上分析,我跟当事人进行一次沟通,并确定以下操作方案:

       首先,确定一个目标:获得对方的经济赔偿,然后同意离婚。否则,想法拖住对方,用时间来给对方制造压力,并且争取时间调查对方在外地非法同居,并有小孩的证据,从而获得有力的主导地位。

       其次,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以重婚罪对李某进行立案调查。虽然这个方法不好操作,但是如果对方一旦知道我方当事人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势必要给其思想上带来很大的压力。因此,故意找李某所在村的村民放话给李某及其家人,说我方当事人要告李某重婚,并向对方律师传达此信息。

       再者,本案最好是通过调解结案,一方面经过调解赔偿金可以立刻拿到手,避免以后无法执行,另一方面如果走法院判决,因为我的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判决赔偿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很小。鉴于法院进行“大调解”提高结案率的现实背景,和法官沟通要求尽量调解结案,让法官给对方施加压力,以此促成调解。

        最后,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基于对方迫切想要离婚这个心理,对于赔偿数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还要分析李某的经济承担能力,因为毕竟李某在外地打工,还要负责两个孩子的抚养,一家4口人在外地生活,经济不是很富裕,如果要求过高,则有可能直接无法达成调解,获得赔偿。考虑这些因素我给当事人确定首次要求对方赔偿7万元的标准,并确定最后赔偿底线为4万元思路。因为,按照《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超过5万元,之所以提高2万,是给调解做让步考虑,也给对方一个先期的思想压力。

 办案结果       

        确定以上思路后,我便按照方案去操作此事,经过4个回合的谈判,最终确定赔偿数额为4万元。并且一次性给付。本案最终以李某赔偿给薛某4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孩子一人抚养一个,调解结案。当事人事后非常满意。

(注:本文系本人成功案例分析,转载请注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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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翟照安
  • 执业律所:江苏开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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