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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永律师:由房屋赠与引起的亲情诉讼

类别:合同法/嘉宾:刘志永/来源: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时间:2012-11-09/标签:

  本期法律快车专访栏目为您讲述一个赠与合同纠纷案例。原、被告离婚时已对财产进行分割,后来丈夫基于对女儿的愧意出具房屋赠与声明。丈夫再婚后,否认赠与。该赠与声明是否能撤销呢?该案件最终又是怎样终结的呢?

  本期法律快车栏目专访组有幸请到专业合同法律师——【辽宁 刘志永律师】作客现场,欢迎刘志永律师给我们讲解这个案例的来龙去脉。

  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刘志永律师:13052715456 (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刘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知识栏目的专访。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

刘律师,您能为我们简单介绍一下这个案件吗?

可以!2007年10月,原告和被告签署了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两套房屋中,价值100多万的归原告所有,价值70多万的归被告所有。女儿随被告生活。离婚后,为方便女儿上学,原告把自己的房子交给女儿和被告居住,自己则住在被告的房子里。
2008年5月,被告找到原告商量将其财产留给女儿。基于对女儿的愧意,原告出具一份赠与声明,将自己的房子赠送给女儿,待女儿满十八周岁后办理过户手续。
2009年初,原告与李女士再婚,并与李女士儿子共同生活。李女士儿子上学问题令这对新婚夫妻烦恼,后来原告考虑到女儿快小学毕业,可适应稍远路程。原告向被告提出女儿和被告搬出自己的房子。这一请求遭到被告的断然拒绝,并出示赠与声明表示“这房子已经是孩子的了,你还有什么权利要房子。”
后来原告将其告上法庭。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原告要求被告及其女儿搬出诉争房子,其认为诉争的房子交给被告和女儿居住,是为了方便女儿就近上学,并不是赠与。

被告又是如何辩称的呢?

该房屋已经由原告赠与了女儿,只是因为女儿未满18周岁,不能满足办理过户的条件;该房屋已经实际交付,原告不能撤销赠与。

该案最终是如何结案的?

调解结案的,双方在法院的组织调解下达成协议。
被告和女儿在女儿小学毕业后将房屋交还给原告;在此期间,被告每月给付原告300元钱作为原告在相同学区内租房的补偿。

原告所出具的赠与声明能否撤销?

可以,因为该声明并没有进行公证,另外双方并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除了扶贫、救灾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之外,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刘律师,您能给我们一些建议吗?

可以。鉴于赠与合同的实践性和可撤销性,赠与双方在订立赠与合同后应当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并且及时办理财产交付。对于动产只要交付就可以了,但是对于不动产,就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这样受赠人才能充分维护自身的权利。

再次感谢刘志永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赠与合同应进行公证并及时办理交付,以保障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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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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