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今年12月出台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新增刑事和解程序。刑事和解是我们如今讨论非常热烈的一个课题,刑事和解属于恢复性司法的范畴。它在中国有着长期的历史渊源,陕甘宁边区的刑事调解实践是中国近代刑事和解制度的先例。现在在很多国家都有比较成熟的刑事和解制度,德国、法国、日本、新西兰都有着长期的实践经验。在我国,刑事和解方兴未艾,各地司法机关都在积极探索着这一新的制度。
今天很高兴邀请到长春知名律师——赫威律师来到法律快车专访现场对广大网友对于刑事中的和解的疑惑进行解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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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很多网友对于刑事中的和解制度可能还很陌生。请问赫威律师,刑事和解制度是怎么一回事呢?
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自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从而取得受害一方的谅解,不再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是哪些案件?在诉讼哪一环节可以做刑事和解?
在刑事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中都存在和解制度。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和被告人自行和解。公诉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达成和解,并由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根据将于今年12月出台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嫌犯触犯刑法,但可能是轻微犯罪,或事后得到被害人谅解,今后可能不予起诉或从宽处理。遭到网友的质疑。有网友表示:“为有钱人送上一道免死牌”;有网友感叹:“看来还是多挣钱吧,有钱了一切都好说啊”。你对于这个解释是怎么理解的呢?
这个认识不够深刻,首先法律规定可以和解的案件都是情节轻微的案件,故意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过失犯罪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其次,涉及到渎职犯罪的案件不适用和解。第三点,和解毕竟是双方自愿的,如果一方不愿意,另一方再有钱也无济于事。但是有一点我还是感到是有漏洞的,这里面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可能”是如何界定的,这里面还是有回旋余地的。
刑事和解程序是怎样进行的?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在处理刑事和解案件时,和解协议能不能反悔?
和解协议签署后,在判决、裁定宣告之前是可以反悔的。如果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判决、裁定宣告后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和解协议什么时候履行、能不能分期履行或者延期履行,能不能提供担保?
一般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最迟也要在判决宣告前履行完毕,否则,应当认定和解无效。
有不少人会疑惑,刑事和解与刑事调解到底是不是同一回事。赫律师你觉得怎么区分二者?
很简单,和解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可以在庭前和解,也可以在庭审之后,公检法机关一般不主动干涉,只是配合,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法院主持和解。而调解是由法院主持的,法院在庭审时主动进行调解,但是也要经过当事人双方的同意。
非常感谢赫律师在百忙之中为我们网友解惑。如果各位网友以后遇到法律纠纷问题,欢迎电话咨询:13384493323。赫威律师,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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