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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春波律师成功为当事人做放火罪的无罪辩护

类别:刑法/嘉宾:柳春波/来源: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时间:2012-09-28/标签:

  【案情介绍】 陶氏父子在一家经销挖掘机的商店(简称4S店)购买了一台挖掘机,总价格170万元,首付款为30万元,余款按月支付,延期支付需要支付利息,该机器总经销为沈阳一家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导致施工无法继续,于是陶氏父子召集一些朋友来到4S店讨要说法,第一天,没有得到答复,承诺第二天沈阳公司来人解决。 第二天,下午4点,沈阳公司韩经理来到4S店,陶氏父子以及韩经理在会议室商谈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是始终没有达成协议,陶父当时喊到:“不让我们活,我也不让你们活,小关你去把车后备箱的油桶拿来”,小关愣了一下,去车后拿了油桶,放到会议室门口就出来了,这时,韩经理打电话给4S店的人,让其送一盒烟到会议室,4点27分,该员工送到会议后就出去了,之后,会议室出现大声吵闹,4S店的人要进去,小关与另外一个人怕进去打架,在门口阻拦,在阻拦中,会议室突然着火,韩经理与陶氏父子均被烧死,小关以及同来的6个人去公安局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以涉嫌放火罪将小关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其他人无罪释放。

  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擅长处理刑事案件的辽宁知名律师--【柳春波律师】做客我们法律快车访谈专栏,与我们介绍这个案例,并介绍“放火罪”的相关知识。柳律师是一名刑法律师专家,我们法律快车访谈专栏代表广大网友听听他对““放火罪”的一些看法,让广大网友了解更多与之相关的知识。

  【柳春波律师,现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咨询热线:13898413622】(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柳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刑法知识栏目的专访。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

柳律师,这个案件是与“放火罪”相关的,您能先给我们讲讲什么是放火罪吗?

《刑法》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放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的,在这个案件中,被告人有放火的故意吗?

放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放火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就本案来看,从公诉方提供多份笔录中都没有证据显示被告人有放火的心态,被告人仅仅是应邀来帮朋友的忙,问题的解决对自身并无最起码的利害关系,事先也没有就放火问题与陶氏父子进行过任何沟通,可以肯定,其本意并没有丝毫放火的故意。其主要目地并非是要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主观上并没有放火的心态。

那么在这个案件中,其中一个焦点问题就是火到底是怎么着起来的?

对,火究竟是怎样着起来的影响此案的判决。会议室内当时有3个人,分别是陶氏父子以及韩经理,均在火灾中死亡,这样,着火的原因就是一个死结,没有任何证据来证实火系陶氏父子所放。

无法证明火是怎么起的,是否就无法推定被告有罪?

被告人没有实施放火罪的行为,也没有在事前与陶氏父子就放火问题进行过任何沟通,与本案已经被无罪释放的其他人相比,仅仅是按照陶父的吩咐将油桶拿进会议室,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参与放火,所以被告人并不是放火罪的责任主体,另一受害者韩经理在起火前4分钟让下属送烟,烟到底是否点着,并没有搞清楚,如果点烟的话,以汽油的挥发力自然起火,所以到底谁放的火?甚至说到底是人为放火还是失火?至今也没有搞清楚。起诉书载明,双方发生争执时会议室着火,就是说,到底如何着的火,公诉机关也没有搞清楚,显然属于有罪推定。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不能推定被告人有罪。

柳律师最后是怎样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的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本案中,公诉机关未能证明起火的原因确实是陶氏父子放的火,更不能证明是被告人放火,仅仅因为将油桶拿进去就定为放火罪,显然于法无据。而且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放火罪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放火行为,不符合放火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依法判决无罪。

非常感谢柳律师从百忙中抽空出来参与我们的访谈,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对我们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注重案件细节,维护当事人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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