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律管家助您生活无忧

街头上演抢儿大战 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类别:婚姻法/嘉宾:郑昕/来源: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时间:2012-09-27/标签:

  2012年9月24日,在深圳街头上演了一场夫妻闹离婚的抢儿大战。一对夫妻扭打在一起,因感情不和,去法院离婚路上发生争执,争夺一个不足周岁的男婴。然而孩子还这么小,但却因他们的感情纠葛影响了孩子的一生。从这个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很焦点的问题,那就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了杭州知名律师——郑昕律师来到我们快车律师访谈栏目作客,有请郑律师为我们谈谈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郑昕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并具备大型集团公司法务工作经历。数年来办理民事、刑事案件多起,富有一定经验,担任数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合同债务、婚姻房产、法律顾问等业务。咨询电话:13600516399】

访谈内容

法律快车的观众,你们好!郑昕律师,您好!我是这期专访栏目的主持人姚琦,很感谢您来到我们快车的访谈栏目。

  主持人你好,各位观众朋友,大家好!

郑律师,您是怎么看待这事件的呢?

  这样的事情应该是在离婚的家庭中比较常见的,只不过这次被相关媒体捕捉并放大了,成功吸引了众人的眼球。我并不赞成媒体对这样的家庭矛盾未经许可进行拍摄、公开加以报道,毕竟这关系到相关当事人的隐私,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我认为这样一个不幸的家庭感到惋惜,为孩子这么小就遭受如此的家庭变故感到痛心。

那么,我国法律是怎么规定子女抚养权问题的呢?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二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三条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五条规定:“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其第六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在这事件中,孩子是不足周岁的,那么他的抚养权会归谁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本案中,因为孩子未满周岁,只要女方没有法律规定的不适宜抚养孩子的情形,他的抚养权归母亲。

郑律师,在什么情况下,男方的会得到抚养权的机会大些呢?

  结合上面的分析,这里也要分两种情况来加以讨论。首先在哺乳期内(即孩子未满两周岁),女方有下列情形的,男方的可能性更大些:(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其次在哺乳期后的,出现下列情形的,男方的可能性更大些,(1)子女随男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2)男方无其他子女,而女方有其他子女的;(3)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4)子女随男方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男方与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该子女希望和男方共同生活的。

那么没有得到抚养权的一方是否要给付一定的抚养费呢?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在这事件中,小孩是最大的受害者,但是我们往往却忽视了他的感受,这是很自私的。郑律师,您有什么建议意见要给各位观众朋友的吗?

  我们提倡父母的婚姻存续过程中应该充分保护子女的权益。即使离婚了,也应该给子女充分的关爱,营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在抚养权问题上,如果双方都是真心为子女好,完全可以轮流抚养,达成一致协议,而不应该上演争抢这样的不和谐一幕。

今天非常感谢郑昕律师的详细解答,希望父母在考虑离婚的时候,更多地考虑下子女的成长问题,本期的访谈已经到尾声了,感谢大家收看我们快车访谈栏目,我们下次见!

  谢谢各位的关注,再见!

父母离婚争夺抚养权发生纠纷矛盾,受伤害最大还是他们的子女。

我要咨询郑昕律师

郑重声明:法律快车网对律师在访谈中所发表的内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在阅读时对此访谈有异议,请将问题反馈给我们,在审查核对后,将尽快作出相关处理。如有问题请点击联系我们或致电法律快车网客服专线:400-666-0996
郑昕律师

郑昕律师

13600516399

相关访谈

快速提问

往期回顾

网友观点

您觉得在社会中,争夺子女的现象多吗?

100%
0%

联系我们

联系邮箱:editor@lawtime.cn

主持人:快车访谈专栏组

申请热线:400-666-0996

版权声明:法律快车原创访谈,欢迎转载或报道,请注明出处来自法律快车,违者必究!

特邀律师在线特约栏目,快速免费解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