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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律师谈继承开始的时间

类别:继承法/嘉宾:张燕/来源: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时间:2012-09-25/标签:


  【本期介绍】

  上期访谈张燕律师为我们讲解了遗产的界定,今天张律师继续与我们探讨继承法的内容,本期的专题是“继承之继承开始的时间”。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河北知名婚姻家庭事务专业律师--【张燕 律师】做客我们法律快车访谈专栏,介绍有关继承开始时间的相关知识。张律师是一名民法律师专家,我们法律快车访谈专栏代表广大网友听听她对继承开始时间的一些看法,让广大网友了解更多与继承相关的知识。

  【张燕律师,现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市广安街美东国际C座1806)执业律师,擅长调解、仲裁、诉讼、妇女儿童权益、股权转让、常年法律顾问、公司设立、公司重组改制、公司清算、公司破产、公司并购、公司法、工商事务、合同法、债权债务、离婚、继承等业务领域。咨询热线:13833177201;邮箱:zhang050610@163.com】(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律师观点: 继承开始时间的确定,具体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影响着继承人的范围、遗产的范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等实际问题的解决。


访谈内容

张律师您好!很高兴您接受法律快车继承法栏目组的专访。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好!

张律师,请您谈一下继承从什么时间开始?

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死亡”不仅包括生理死亡,还包括宣告死亡。

张律师能不能跟我们谈一下,什么是宣告死亡?宣告死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应满足的条件:
(1)下落不明应达到法律规定的时间:
①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如被宣告死亡人离家出走,毫无音讯,如申请宣告死亡,需年满四年;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如因地震、车祸下落不明,从发生日起满二年,可申请宣告死亡;
③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及申请的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第二顺序:父母,子女;第三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由人民法院进行死亡宣告。

生理死亡、宣告死亡的死亡时间是如何确定的,应该以何作为依据?

我们先来说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而生理死亡,我国实行的标准是呼吸、心跳均停止的双重标准。确定死亡时间可以医院死亡证书中记载的死亡时间、户籍管理登记部门记载的死亡时间为依据。

如果多位有相互继承关系的亲人同时离世,那死亡时间如何推定呢?

1、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如果长辈和晚辈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的先后顺序无法确定,推定是长辈先死。
3、如在如同一事件中死亡辈分相同的人,不能确定死亡的时间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

张律师,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在现实中有哪些意义呢?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一)确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开始时间不同,可能包括的继承人的范围不同。如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而亡,遗赠则不会发生,那么继承人的范围实际上发生了变动;
(二)确定遗产的范围;如遗产随着时间的变动或其他原因,可能发生增值、贬值甚至人为灭失的风险;
(三)确定遗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四)确定继承人的应得份额;
(五)确定遗嘱的效力;
(六)确定放弃继承权及遗产分割的溯及力;
(七)确定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等。

再次感谢张燕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确认继承的开始时间,对解决实践中的继承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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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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