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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胜律师成功辩护敲诈勒索不成立

类别:刑法/嘉宾:王金胜/来源: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时间:2012-09-14/标签:


  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了合肥资深律师——王金胜律师来到我们快车律师访谈栏目作客,让王律师跟我们观众朋友来谈谈王金胜律师最近办理的一件成功辩护敲诈勒索不成立的案子。

  【王金胜律师,合肥地区浙江建经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从事刑事法律研究和实务工作,主办、合办过多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及死刑复核案件,被省内外媒体广泛报道,在婚姻家庭、反家庭暴力及医疗侵权领域亦有独到研究。咨询电话:13856975053;QQ:2541262354 (咨询免费,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基本案情:

  本案主犯张某的弟弟和陈某被赵某蕾的等人殴打,于是张某就纠集包括钱某在内的等人不断地找赵某某闹事,表现形式分别有到村口等候,几次到家里闹事,甚至还把赵某某一方的人员打成轻伤,这样一来使赵某某以及其父赵某内心恐惧,认为惹不起,最后赔三万五千元了结。



访谈内容

法律快车朋友们,您们好!王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空接受法律快车法律知识的专访。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大家好!

当事人与另外一个人发生交通事故,但是对方要求赔偿的数额数倍于他应当赔偿的数额,他不答应,对方就多次到他单位、家里找他闹事,还有几次几个人在路上拦住他发生了肢体冲突,后来实在熬不住,害怕他闹事甚至打自己,就被迫按照对方的要求达成协议赔钱。王律师,对于这个案子,您是对当事人怎么解答?

  对于这个案子,我似乎只能对当事人这样解答:这是一种民事上的胁迫行为,如果你认为侵犯你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在本案中,您的当事人钱某对公诉人举出的证据的真实性几乎全部不持异议,那为什么您在起诉书中指控钱某凡有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均不能成立?

  在本案中,我以及当事人对公诉人举出的证据的真实性几乎全部不持异议,但是对真实性不持异议并不意味着对于指控定罪的的认可,也就是说,公诉人指控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我当事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公诉人实际上是企图用橘子来证明苹果的存在,因而是不能够成立的。

王律师,您认为民事上的胁迫行为和刑事上的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到底在哪里?

  按照我们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这是我们刑法对敲诈勒索罪做出的最简洁的规定,也就是这样的规定,给我们的实践操作带来无穷的想象和操作空间。
  在钱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也是因为本案主犯张某的弟弟张战平和陈某被赵蕾的等人殴打,于是张某就纠集包括钱某在内的等人不断地找赵某某闹事,表现形式分别有到村口等候,几次到家里闹事,甚至还把赵某某一方的人员打成轻伤,这样一来使赵某某以及其父赵某内心恐惧,认为惹不起,最后赔三万五千元了结。
  如果把我上面谈到的那个交通事故案子和钱某敲诈勒索罪的案子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就会发现具有高度的类似,唯一的不同点似乎就是张某钱某使用的威胁的力度更大一些,造成的后果更严重一些,但是威胁内容的强弱似乎并不是够不够成敲诈勒索罪主要原因。

为区别敲诈勒索罪和一般民事上的胁迫行为的区别,您认为要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有几方面的要素?

  首先,加害人掌握受害人的弱点和把柄,比如婚外情、官员贪污受贿等等;其次,加害人进行了威胁,这种威胁可以使曝光、起诉、甚至人身伤害;最后,被害人被威胁后不敢寻求正当的途径解决,如报案、起诉等。如果寻求正当的途径解决,可能因为加害人掌握自己的短处和弱点被曝光从而给自己带来更大的伤害,比如贪官如举报无异于把自己送进监狱等。
  也只有构成上述要件,才可以说构成敲诈勒索,如果单纯的说威胁,按规定你打了我你应赔我一万,但我却硬要你陪10万,你不赔的话,我就起诉你,或者也打你,甚至伤害你的家人,就这样仅仅一种威胁就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话,那么我们律师差不多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了,因为我们一般的起诉额都比实际判决的要高,有的甚至是天价。

对于本案中对您当事人的敲诈勒索罪指控,你还有什么质疑的地方?

  敲诈勒索罪所要求的是非法占有,什么是非法占有,在本案中,张某和陈某被打住院是起诉书上认可的事实,但是损失是多少钱?公诉人没有说明,而赵军有迫于压力赔偿三万五千元算不算非法占有,这个数目应当和张某和陈某的伤害造成的损失要有一个基本的对比,如果张某和陈某所遭受的损失比三万五千元还多呢?算不算非法占有?所以是不是非法,一定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及事实证据提供支持。

本案中如何辩护寻衅滋事罪也不成立?

  实际上本案指控的是一起事情,但却指控了两个罪名,所谓的寻衅滋事,就是在所谓的敲诈勒索的过程中使用的手段而已,本来指控了寻衅滋事就不应指控敲诈勒索,反之亦然。这是刑法学上的常识,不想过多介绍,这大概是公诉人为加保险,反正得构成一个罪名。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最主要的特征就是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但是本案中,张某、钱某等人的行为对象是非常特定的,就是通过各种手段方式找赵某某等人,要求说事情赔钱,不管他的挑衅还是殴打还是到家里骚扰,对象都非常的特定。

被告人这种行为我们也不少见,那么被告人行为的实质是什么?

  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在自己或亲人被伤害后采用了一些非理性的过激的甚至非法的方式进行维权,也可能他所要求的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该赔一万我要十万就是违法的,还有周瑜打黄盖呢。如果使用的方式明显过激,首先可能形成民事上的胁迫,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如果侵犯人身自由或身体健康,扰乱公共秩序,长时间滞留他人住宅则可能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犯罪,比如本案中将一受害人打成轻伤,可能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今天的访谈就这样到了尾声,网友有疑问的可以拨打王律师咨询电话:13856975053;QQ:2541262354 (咨询免费,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非常感谢王金胜律师抽出宝贵时间接受我们这期专访,也非常感谢您对我们访谈的支持。希望下期再见,谢谢!

  好的,主持人再见。

打黑除恶真的是大快人心,但是一定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

我要咨询王金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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