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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律师谈刑事案件从轻处罚

类别:刑法/嘉宾:蒋泽勇/来源: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时间:2012-09-07/标签:


  【案情】李某,年龄15岁,初中毕业后便来到贵州P县的一工程处开挖机。后在一次装土的过程中,与货车司机吴某发生冲突,后吴某打了李某几下,李某便跑回宿舍找其表哥祝某,并顺手带了一把跳刀在身上。祝某与李某从宿舍出来后,找到工程处负责人,要求其处理此事,负责人说管不了。于是祝某便带李某去医院检查。在路途中,有两名男子(吴某打电话找来帮忙的,一人叫鲍某,一人叫吴某某)骑着摩托车追赶到李祝二人,双方便动起手来,一会后,吴某亦赶到,参与了双方的打斗。情急之下,李某从兜里拿出跳刀,向吴某某肚子上刺了四刀,又向吴某大腿部刺了一刀。后吴某某死亡,吴某轻伤。 后来,P县检察院以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P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贵州-贵阳知名的蒋泽勇律师作客我们法律快车访谈专栏,为我们谈刑事案件如何从轻处罚的办案经验。蒋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我们法律快车代表广大网友听听他对刑事案件从轻处罚的一些看法,让广大网友们了解到更多关于刑事法律的知识。

  【蒋泽勇律师特别擅长刑事辩护,其他民事案件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继承遗产纠纷、合同纠纷等也是蒋泽勇律师的强项。咨询热线:13985561320】



访谈内容

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 蒋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接受法律快车的专访,给我们分享你代理刑事案件的办案经验。

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很高兴能来到这里分享我的办案经验。

蒋律师您依法接受李某家属的委托后,是怎么为李某辩护的?

我依法受李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我提出几点辩护意见:
1、李某无杀死吴某之主观故意,其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2、李某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3、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系其先行动手,主动寻衅。
4、李某家属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16万元,充分抚慰了了被害人家人的心灵。
5、李某系初犯,平时遵纪守法,社会危害性不大。
基于以上几点,我建议对李某依法从轻处罚。

最后该案件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法院审理查明后,P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我的多处意见,依法判决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李某家人得到判决后,感到满意,表示不再上诉。

蒋律师,您能否为我们介绍一下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案件李某构最终判处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属于从轻处罚的情形。请您介绍一下从轻处罚的法律知识。

所谓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对犯罪分子适用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处以较短的刑期。从轻处罚的情节是刑法明确规定的,我国刑法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大多数见之于刑法总则,如犯罪形态中的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被教唆的人未犯教唆罪的、犯罪后有自首、立功情节的等等。
刑法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应当予以从轻处罚;一类是可以予以从轻处罚。对于刑法规定应当予以从轻处罚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必须充分考虑该情节,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对于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也必须充分考虑该情节’,并综合全案情况,决定是否予以从轻处罚以及从轻的幅度。如果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全案情况,在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指导下,处以合理的刑罚。

到此访谈接近尾声,辛苦蒋律师了,我们期待下期再见。

不客气。需要刑事辩护方面协助的,可免费咨询13985561320。

刑法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应当予以从轻处罚;一类是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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