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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好声音》节目制作与节目版权问题

类别:知识产权/嘉宾:陈家金/来源: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时间:2012-09-03/标签:


  一档名为《中国好声音》的新节目每周五在浙江卫视播出,其独特的转椅、特大牌的评委、高质量的声音、煽情的故事迅速热播热议,席卷电视荧屏和社交网络,甚至有盖过快乐大本营的势头。然而就在该节目热播的第一天(2012年7月13日),就遭到所谓版权方的律师函威胁。虽然没有任何人能解释该律师函是发给谁的(由于国外发律师函是要隐掉被告的一方,现在他也不知道Talpa是告哪一家),但也在业界引起了不小的轰动、热议。

  今天我们请到了常盛律师团·知识产权部的陈家金律师来到法律快车律师访谈栏目组作客,来跟我们谈谈本期访谈的焦点问题:《中国好声音》的模式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受著作权法保护,其著作权是谁;如果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为何外界又传闻《中国好声音》是浙江卫视花重金购买版权的说法;《中国好声音》的制作过程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陈家金律师——常盛律师团合伙人,曾任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专兼职教师。专攻于知识产权领域,在知识产权管理、版权策划、商标维护、驰名商标辅导及认定、专利侵权等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咨询电话:13827268528】



访谈内容

陈律师,您好,欢迎来到法律快车律师访谈栏目组接受知识产权法律的专访。各位观众朋友大家好,我是本期访谈主持人姚琦。

  主持人,您好。法律快车朋友们,大家好。

《中国好声音》电视节目模式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呢?

  电视节目模式仅仅是一种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在著作权法领域,奉行思想/表达二分法,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也不保护作品的载体。原理也很通俗,法律只能约束行为,不能垄断思想,否则,社会就倒退了,是很恐怖的。
  同理,中国好声音的电视模式仅仅是一个创意,这个创意包括很多创意的点,比如转椅、盲选、大牌评委、背后故事渲染等,这些创意,充其量只能是一个或者数个思想,思想,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既然电视节目模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某一个电视台推出一档节目,如果很火爆,其他电视台是不是就可以跟风制作呢?

  是的。创意不受法律保护,好的创意,如果产生很好的市场效益,其他人是可以模仿的。事实上,这种电视节目的模仿,不在少数。
  自1997年开播以来的《快乐大本营》明显有台湾综艺节目《超级星期天》的影子;2005年火爆全国的《超级女声》,实则以美国的超级综艺节目《美国偶像》为蓝本;《我爱记歌词》克隆美国FOX节目《歌唱小蜜蜂》;《玫瑰之约》也是从台湾《非常男女》克隆而来;《我们约会吧》与《非诚勿扰》总有那么多似曾相识的感觉。
  世界上第一个关于节目模式方面的案件发生在1988年。原告格林(HughieGreen),是英国电视节目《机会在敲门》的原创者和主持人。1988年,格林认为新西兰一家广播公司的一档同名节目侵犯了他的节目版权,不但节目名称相同,就连广告语、选手出场方式以及衡量观众反应的掌声测量仪都一模一样。对此,法官认为,《机会在敲门》的部分节目元素的确被新西兰的节目所拷贝,但是,节目模板仅仅是一个想法,不足以成为版权。法官驳回了格林的诉讼请求。

传闻,浙江卫视斥巨资购买中国好声音的版权,请陈律师给我们讲讲,浙江卫视到底买到了什么?

  双方会签订合同。版权方会提供节目授权书,并附赠节目说明书,说明书详细介绍节目情节设计、台词脚本、灯光、音乐、流程、致评委和嘉宾的邀请函、报名表的写法等会务文件;授权方方还会派出专人进行现场指导,参与节目的制作、执行、营销等各个环节,确保被授权单位的道具、舞台声光等效果都与授权单位的效果一模一样。当然,他们不保证,此种模式在被授权方复制后,能取得同样的商业成功。
  据媒体报道,《好声音》所有Logo(标识)的形状、角度、海报设计、宣传片头、导师们拿着麦克风的手势、现场红色的背景,甚至导师所坐的椅子等整体包装和视觉元素都与《荷兰好声音》无异。在节目第一期录制时,模板提供方的导演也在现场观看指导,并对灯光、布置、音响提出建议。对于四位导师,授权方要求要有两个国内一线大牌、一个年轻人非常喜欢的歌手、一个选秀歌手或是有坎坷经历的较其他三位年轻的歌手;学员方面,版权方则要求采用五分制,三分声音,两分故事。此外,模板提供方还要求乐队必须是现场演奏,以增加节目的震撼力。

我们的疑问是,既然电视节目模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为什么浙江卫视斥巨资购买中国好声音版权?

  电视节目模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该电视节目模式的交易也不叫版权交易,而是电视节目模板交易,说白了,就是全套会务文件加现场指导。电视节目模板交易,与其说是版权交易,还不如说是商业战略安排。
  首先,很多在国外成功的综艺节目,并不是表面上看着模仿就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大量的操作细节和技术技巧隐藏在幕后。既然别人的商业模式很成功,我们模仿就要模仿到位,要模仿到一丝不差,否则,东施效颦,造成画虎不成反类犬的效果。这显然是电视台最不愿意看到的。
  其次,电视台的形象和声誉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试想,一个正在热播的电视节目突然间被版权方告上法庭,这势必会让该节目的观众印象大打折扣,也会影响该节目甚至该电视台的形象和声誉,这对电视台来说显然是得不偿失的。
  再次,从中国好声音的特别制作模式上看,中国好声音项目不允许有任何闪失。如果商业运作成功,电视模板成本不在话下;如果因为版权问题招致失利,谁都脱不了干系。

中国好声音的电视模板是谁提供的?中国好声音的制作模式有什么特别吗?

  我先给大家梳理一下中国好声音的电视模板权利方。
  《中国好声音》来源于荷兰Talpa公司的《TheVoice》的节目模式,后来IPCN公司取得《TheVoice》的节目模式系列节目的版权代理商资格。灿星制作从IPCN公司取得《中国好声音》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制作播映权。
  所以在文章开头提到的,律师函就是IPCN公司所发,其发文对象肯定不是浙江卫视,而是“山寨”好声音的其他中国其他电视台。

中国好声音的制作模式有什么特别的地方?

  《中国好声音》的播出平台是浙江卫视,但它的节目制作方“灿星制作”。制作方通过电视模板引进,高规格制作,最终对外打包售价高达上千万。高昂的播出费用,导致电视台不敢贸然接招。最终灿星制作和浙江电视台约定达成了播出协议:浙江卫视购买灿星制作的中国好声音节目,并一次性支付播出费A万元;同时双方还约定,对于该节目的播出的商业效益如果达不到A万元,灿星制作全额退款,如果超过A万元,双方约定分成比例。当然,对于所述的A数额及分成比例是我等不能轻易得知的。

那么陈律师,您对电视节目有什么看法呢?能大概总结一下吗?

  电视节目模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对运作成功的电节目模仿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模仿赚到了第一桶金,就应当用该资本做创意研究,并进一步发展新的节目。如果仅仅是一味模仿,别人火什么,自己仿什么,那样注定是没有前途的,注定只能作为三流甚至不入流的电视台,会被观众甚至是业界指控“无所创新、旨在抄袭”,这对电视台自身形象和品牌建设是得不偿失的。

本期的访谈已经到尾声了,非常感谢陈律师接受法律快车栏目组的专访,也非常感谢快车的观众朋友的关注,我们下次见!

  您客气了。我们下次见!

电视节目在追追求收视率的同时,更要注意该节目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我要咨询陈家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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