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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交通事故的范围

类别:交通事故/嘉宾:代华兴/来源: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时间:2012-08-23/标签:

  【基本案情】

  王某在杨家湾公交站等乘公交车,正值人流高峰期,当该公交车停至该公交站时,王某欲从后门挤上车,此刻,该车公交司机突然将车后门关上,于是,还未来得及上车的王某右手两手指被车门夹住,随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但右手中指只得进行手术切除。交警大队的处理,交警大队经调查后,对本次事故作出司机张某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但在作出事故认定前,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事故属于“车门事故”,而非交通事故,应由公交公司与王某径行协商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本事故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中交通事故的定义,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了武汉知名律师——代华兴律师来到我们快车律师访谈栏目作客,让代律师跟我们观众朋友来讲解下如何界定交通事故的范围。

  【代华兴律师——系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工伤等业务,期间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继承纠纷、工伤事故纠纷、行政诉讼案件,特别是对交通事故与合同纠纷案件有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与技巧。咨询电话:15972050490】

访谈内容

法律快车的观众,你们好!代华兴律师,您好!我是这期专访栏目的主持人姚琦,很感谢您来到我们快车的访谈栏目。

  我是代华兴律师,各位观众朋友,大家好!

代律师,您对本案有什么看法呢?

  生活中多数较典型和常见的交通事故其显著特征有二:一是,车辆在行驶当中发的事故;二是,车辆与另一方发生了擦撞。但是,本案与生活中常见的交通事故的特征有两个明显的不同点:其一,车辆处于停止状态,其二,王某受伤并非车辆擦碰所致。

那对于交通事故的界定,我国交通法是怎么规定的呢?

  对于交通事故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并且该规定对“道路”、“车辆”给了明确的定义。根据该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发现,构成交通事故的事件应当符合几个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

代律师,构成交通事故的条件有哪些呢?

  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有四个。首先我先来说第一个条件:事故的发生必须与“运行中”的“车辆”存在某种关联,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对于“机动车”,是指靠动力装置驱动用于在道路上行驶的轮式车,对于非轮式车,如挖掘机(属履带式车辆)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机动车;对于设计的非用于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也不属于该法规定的机动车,如火车,由于其不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上行驶,因此,不属于该法规定的机动车,其发生的事故由铁路管理机构调查组进行处理。对于“非机动车”,是指上路行驶的人力或畜力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符合国家限定范围的靠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如最高时速不超过20km每小时,空车质量不超过40kg的机动轮椅车、电动车。

那么构成交通事故的第二个条件是什么?

  第二个条件: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对于非公共通行场所中的道路,如,工厂内专门用于厂区内部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不属于本法所规定的道路。另外,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接到报案的,可按交通事故处理,比如,农村田间小路上发生的事故,但此时,事故中的车辆则仅限定为机动车,不包括非机动车。

好的,代律师,还有两个条件呢?

  第三个条件:事故是由于车方主观上有过错或者由于意外引起。车方主观上的过错,一般仅限于过失,若为车方故意而导致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应视损害后果定性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或故意毁坏财物等。在车方主观上虽无过错,但由于某种意外而产生损害后果的情况,除自然灾害外,一般也可定性为交通事故,如,山路上行驶的车辆,由于道路塌方而引起车辆坠毁的情况。
  第四个条件:事故必须造成了一定损害后果,包括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如果没有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即使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不构成交通事故,而属于交通违章。

那回归到本案,代律师您觉得这个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由于王某受伤是因运行中的车辆(开、关门也属于车辆运行的一种准备状态)在道路上所为,因此,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的法律界定,属于交通事故。

今天非常感谢代华兴律师接受这次的专访,也感谢大家收看我们快车访谈栏目,我们下次见!

不客气!

认定交通事故应当符合四个构成要件。

我要咨询代华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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