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律管家助您生活无忧

关注优先购买权

类别:民法/嘉宾:窦岩/来源: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时间:2012-08-16/标签:


  优先购买权是民法上的一项很重要的制度,是对出卖人设置的一种负担,是以牺牲出卖人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为代价,换取对先买权人特殊利益保护。何谓优先购买权呢?先买权人又该如何保护这权利的顺利实现呢?随着社会的发展,该制度还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吗?

  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擅长处理民事案件的天津知名律师-【窦岩律师】作客我们法律快车访谈专栏,介绍有关优先购买权的问题。窦律师是一名民法律师专家,下面就让法律快车访谈民法专栏组代表广大网友听听他对优先购买权的一些看法,让广大网友们了解更多有关优先购买权的知识。

  【窦律师擅长婚姻继承、人身损害、劳动工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务或常年法律顾问等。咨询热线:13820288126】



访谈内容

窦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刑法知识栏目的专访。

您好!

窦律师,请您先给我们介绍一下优先购买权制度,可以吗?

当然可以,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对出卖人所有权行使设置的一个合理的负担,是以牺牲出卖人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为代价,换取对先买权人特殊利益的保护。为了尽可能维护已经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维护经济生活秩序,确立优先购买权。其实质要件是同等条件,即先买权人与第三人在价格、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条件上是同等的。

优先购买主要出现在哪些领域?

现实生活中,优先购买权主要出现在以下几个地方: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该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共有人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的,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4、知识产权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①委托合同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研发人,研发人若转让专利申请权,委托人有优先购买权。
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单位,单位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完成人有优先购买权。
③合作技术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合作人共有的,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在房屋承租关系中,次承租人是否拥有与承租人一样的优先购买权呢?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1)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2)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赔偿损失;
(4)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该法条已经明确告诉我们次承租人也是拥有优先购买权的,而且在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间发生冲突时,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

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需要证明吗?

为了防止承租人出现突然反悔的情形,出卖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出具相关的证明。我们律师也建议出卖人这样做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如果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有哪些法律救济方法?

出卖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即将标的物出卖给他人的,先买权人得请求法院宣告该买卖合同无效。
当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被撤销时,合同尚未履行,先买权人可直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买卖合同被撤销后,应当同时在出卖人与先买权人之间成立以同等条件为内容的买卖合同。

优先购买权是对出卖人的限制,同时也违背了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则。为此,有人认为应该废除该制度。窦律师,您对此有什么看法呢?

以房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制度来讲,从民法原理上,处分房产是基于物权,承租人的权利是基于债权。物权应当优先于债权。法律硬要规定一个物权受债权限制的例外,不利于物权的保护。“买卖不破租赁”是债权对抗物权的一个例外,可是这个例外确实能维护社会生活秩序,而且也不妨碍物权的最终行使。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优先购买权的存在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切实可行的避免卖方恶意反悔现象的发生。

非常感谢窦律师接受我们这期的专访,也非常感谢广大网民收看我们快车访谈栏目,我们下期见!

再见!

优先购买权,您的权利,保护您的利益。

我要咨询窦岩律师

郑重声明:法律快车网对律师在访谈中所发表的内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在阅读时对此访谈有异议,请将问题反馈给我们,在审查核对后,将尽快作出相关处理。如有问题请点击联系我们或致电法律快车网客服专线:400-666-0996
窦岩律师

窦岩律师

13820288126

相关访谈

快速提问

往期回顾

网友观点

如果您是出卖人,您会要求您的承租人签订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吗?

80%
20%

联系我们

联系邮箱:editor@lawtime.cn

主持人:快车访谈专栏组

申请热线:400-666-0996

版权声明:法律快车原创访谈,欢迎转载或报道,请注明出处来自法律快车,违者必究!

特邀律师在线特约栏目,快速免费解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