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再次地邀请到了河南著名律师——崔喜强律师来我们栏目组作客,对诈骗罪、盗窃罪和侵占罪的界定作出解析,本期我们主要以具体案例来分析这三个罪名的区别,谈谈骗取整套手续将他人轿车出售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案情介绍】
2010年11月底,张某认识了黄某,之后主动与黄某联系,骗取黄某信任。同年12月30日,黄某在张某的介绍下以9.95万元的价格买了一辆xx型号轿车,黄某本人因手受伤而无法驾驶,便雇佣张某为其开车,负责每天接送黄某上下班。2011年1月28日,张某以为车上户为由,骗取黄某xx型号轿车的所有手续及黄某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当日为车办理上户手续后,张某以8.7万元的价格将该轿车销售给了“兄弟车业”公司,并将卖车款大部用于个人消费。黄某多次电话要车无果后报案。
【崔喜强律师——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擅长劳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民商经济纠纷、婚姻家庭房屋纠纷等民事案件及刑事辩护。格言“十年磨一剑,专注于法律,专注于服务”。咨询热线:13837347279】
法律快车的观众,你们好!欢迎收看我们这期访谈。崔喜强律师,您好!我是这期专访栏目的主持人姚琦,很感谢您来我们访谈栏目组作客。
各位观众朋友,大家好!
本案的焦点是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这主要有三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行为构成侵占罪。崔律师,您认同哪种意见呢?
就根据以上案情来说,我是同意第三种意见的,认为张某的行为是构成侵占罪。
崔律师可以跟大家分析一下,张某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
从犯罪客观方面来说,诈骗罪表现为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本案中黄某将xx型号轿车及该车的所有手续及黄某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张某为车上户并非处分财产的行为,因此该案不能定诈骗罪。
那又为什么不构成盗窃罪呢?
盗窃罪的关键是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或以自认为财物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没发觉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本案中张某取得xx型号轿车及该车的所有手续,都是黄某主动交付的,因而不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特征。
以上都是从犯罪客观方面来说,那么从犯罪主观方面又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
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或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张某将他人的xx型号轿车私自处置,获得赃款8.7万元用于自己个人消费,可以认定其明显具备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动机,符合侵占罪的主观要件。
但关于是否具备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客观要件,有观点认为,黄某只是让张某去上户,并没有改变车辆的占有权或所有权,因为仅仅将车辆手续交给张某不能改变车辆的所有与占有,此时车辆的所有人和实际占有人依然是黄某。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混淆了所有和占有的概念,占有是一种客观状态,占有的来源可以是合法也可以是非法,或者是不当得利。在刑法侵财案中规定的占有,只能是事实上的非法占有,而不能要求形成事实上的所有关系,因为所有权是一种不可能被非法剥夺的法律资格,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
况且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的所有权的转移须以交付为要件,车辆的上户与否,只具有对抗交付的效力。因此本案中张某基于司机的身份取得xx型号轿车,就是一种合法占有该车的行为,后来拒不交还xx型号轿车且私自出售的行为,即属从“合法占有”到“非法占有”的转变。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今天很感谢崔喜强律师的具体分析,也非常感谢大家收看这期的专访,希望大家继续关注,我们下次见!
不客气,我们下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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