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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之激素性股骨头坏死

类别:医疗事故/嘉宾:万方亮/来源: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时间:2012-08-13/标签:医疗事故赔偿

  医院滥用激素而导致股骨头坏死的案子,案件的关键是鉴定问题,如何确定股骨头坏死和使用激素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能不能得到索赔的关键。法律快车医疗事故栏目专访组本期有幸请到下述案例的代理律师——【北京万方亮律师】作客现场,我们一起来看看他是如何成功索赔的?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万律师:18612629185 (请说明法律快车)

  案情回顾:

  2006年8月21日,徐某(以下称患者)因头晕到某医院就诊,某医院为患者进行通经活络治疗,并为其开具脑立康胶囊和血栓通经注射液为患者门诊治疗;

  2006年8月25月,患者又到某医院治疗,某医院分别开具

  1)0.9%N.S250ml;

  2)地塞米松5mg×4为其治疗。

  2006年9月1日,患者又到某医院治疗,某医院仍采取上述治疗方案;

  2006年9月15日,患者又到某医院治疗,医院仍采取上述治疗方案;

  2006年9月22日,患者又到某医院治疗,某医院除采取上述治疗方案外,另外要求患者服氯化钾缓释片;

  2006年10月6日,患者又到某医院治疗,某医院除采取上述治疗方案外,另外要求患者服氯化钾缓释片;

  2006年10月13日,某医院除采取上述治疗方案外,另外要求患者服氯化钾缓释片;

  2006年10月19日,某医院除采取上述治疗方案外,另外要求患者服氯化钾缓释片;

  2006年10月19日,患者又到某医院治疗,某医院要求患者改服强的松;

  2006年11月7日,患者出现腿部疼痛难忍,到某医院治疗,某医院仅仅为患者开具芬必得进行止痛治疗;

  2007年2月2日,患者又出现腕、肘、膝关节疼痛难忍,于是再次到某医院治疗,某医院为患者开具中药治疗;

  2008年10月7日,患者腿部关节疼痛难忍,行走困难,随到北京协和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髋骨骨头坏死;

  2008年11月18日,患者又到北京协和医院治疗,并被诊断为因以往用过长时间激素致双侧髋关节疼,是股骨头坏死;

  2008年8月18日,患者到北京市B医院住院治疗股骨头坏死,诊断为:

  1)股骨头坏死(双侧);

  2)严重骨质疏松。

  并于2008年9月8日出院。

访谈内容

万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医疗事故知识栏目的专访。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

请问万律师,本案的争议要点究竟是什么呢?

  这个案件的争议要点是:某医院为患者徐某开具大量地塞米松和强的松两类激素类药物,并让其长期使用这种医疗行为与患者徐某的股骨头坏死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您是如何呈现院方对造成患者股骨头坏死存在严重过错的呢?

  首先,某医院在明知长期或大量使用激素类药品会导致股骨头坏死的情况下,仍然让患者长期、大量使用该类药品是导致患者股骨头坏死的根本原因。
  从2006年8月21日到2006年到11月共三个月的时间内,某医院让患者反复、大量、长期使用地塞米松和强的松激素类药物,而且也并未告知患者长期或者大量的使用激素类药物治疗可能会导致股骨头坏死的风险和提示。某医院在明知长期或大量使用激素类药品会导致股骨头坏死的情况下,仍然让患者长期、大量使用该类药品是导致患者股骨头坏死的根本原因。
  其次,某医院在为患者大量、长期使用激素类药物进行治疗后,患者出现关节疼痛等股骨头坏死迹象,当患者再次到某医院治疗时,某医院并没有采取及时、必要、科学、可行的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导致患者出现股骨头彻底坏死,所以某医院存在严重过错,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最后,我们有权威医疗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证明:患者出现股骨头坏死是长时间、大剂量采用激素类药物治疗所致,因此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和患者的股骨头坏死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

那么徐某在您的帮助下,他的诉讼请求最后得到法院的支持了吗?

  是的。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经专家组合议,徐某病例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的详细判决如下:
  一、某医院赔偿徐某医疗费一万一千零四元,住院押金七万元,护理费六万三千元,交通费二百六十三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七百元,营养费一万四千七百元,残疾赔偿金十二万二千一百零七元,徐某强的被抚养生活费二万三千伍佰八十元,李某的被抚养费二万一千二百二十九元,精神抚慰金四万元;上述款项共计三十八万七千八百一十九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北京市海淀区医学会的鉴定费三千元由某医院负担,已缴纳。
  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费二千元由某医院负担,已缴纳。
  四、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二百六十七元。由徐某负担一万七千八百一十七元,已经缴纳二十五元,余款一万七千七百九十二元,本院予以免收;由某医院负担四千四百五十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五、驳回徐某其他诉讼请求。
  院方不服提出上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次感谢万方亮万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万律师提醒:医疗事故案件的胜诉关键在于使院方的过错责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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