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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爱文反客为主——人大代表的强奸无罪辩护

类别:刑法/嘉宾:孙爱文/来源: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时间:2012-07-27/标签:强奸罪 无罪辩护


  人大代表于某因执行职务遭人报复陷害,被诬告其涉嫌强奸罪而遭捕入狱,幸得孙爱文律师相助方成功反客为主,诬告反坐,五名诬告者均被捕入狱受刑。该案件当时还引起党政领导关注,甚为轰动。本期法律快车刑法栏目专访组有幸案件代理律师——【北京孙爱文律师】作客现场,和我们一起来详细品读。分享孙爱文律师的刑事辩护技巧。

  【孙爱文律师,免费咨询电话:010-67621153,13801399115(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孙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刑法知识栏目的专访。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

那我们先麻烦孙律师给我们详细的还原一下案件实况吧。

  这个案件是这样的。天津市人大代表于某,为人正直,在天津担任人大代表多年。由于身份特殊,又敢于与恶势力作斗争,故在2007时遭受他人诬告陷害。2007年7月,身为人大代表的于某代表广大群众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私企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关闭该企业。私企老板王某预在败诉后,用重金收买赵**等五人出具伪证,对人大代表于某进行诬告陷害。
  2007年8月12日凌晨1时,在蓟县水库南岸被告人候*、陈**经营的蒙古包饭店内,乘人大代表于某酒后酣睡之机,由被告人赵**(女)进入于某住的3号包房内脱衣伺机陷害,待凌晨5时,被告人赵**见于某睡醒后即呼救被强奸,被告人王**、陈**佯装前来救助,伪造人大代表于某深夜窜入赵**所住的包房实施强奸的情节。并按预谋编造的情节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强奸罪诬告陷害被害人于某。被告人赵某(女)与被告人王某、候某、王某(女),合谋伪造现场陷害人大代表于某。
  随后赵某以于某涉嫌强奸罪向天津公安局报假案,经人大准许以涉嫌强奸罪于 2007年8月24日公安局将于某刑事拘留,历经逮捕,审查起诉,2007年12月3日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代表的家人因曾看过我在北京电视台的访谈节目,来到北京找我代理这个案件。

原来如此。那么您接下案件之后,又是如何对于某进行帮助的呢?

  首先,我一直遵循刑事辩护的三项基本功。一是阅卷入木三分,发现矛盾,抓住焦点;二是调查挖地三尺,竭尽全力挖掘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形成证明其无罪的证据体系;三是辩护焰高三丈,确实做到了言之有理,言之有据,言之有法,具有感染力。此外在公安预审积累了20多年的讯问经验在这个案件中也发挥了很大作用。我在庭审时紧紧抓住询问被害人赵**及与公诉机关证人质证的机会。迫使其漏洞百出,疑点重重,无法自圆其说,自然所谓的被害人赵**,证人王某等人诬告人大代表于某的阴谋也慢慢浮出水面。进而我立即向法庭阐述了人大代表于某系受他人诬告陷害,阐述了我的无罪辩护意见。

我们看到的案件结果是:法院于2007年12月宣告被告人于某被无罪当庭释放,认定其所涉嫌强奸罪名系受到他人诬告陷害。而当日最戏剧性的一幕莫过于,原站在法庭被害人席位的王某等人被以诬告陷害罪拘捕。有请孙律师给我们简单说说判决结果的依据。

  根据我的无罪辩护意见,以及庭审审问实况,这个案件当即得到审理法庭及公诉机关的高度重视。随后公诉机关根据我提出的问题及建议对所谓的被害人赵某及王某等5证人进行逮捕审查,终于查清了对方伪造证据诬告陷害报复人大代表于某的犯罪事实。故在2007年12月20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下达津检刑不诉[2007]x号不起诉决定书,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没有实施强奸犯罪行为,所涉嫌强奸罪系受他人诬告陷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决定对于某不起诉,无罪释放。同时,将所谓的被害人赵**及其同伙共五人逮捕。

听说在成功为于某做了无罪辩护之后,还为于某提供了其他专业援助,让他不仅沉冤昭雪,还得到了相对的赔偿?

  事后我们启动了国家赔偿程序,成功替于某申请了国家赔偿。同时我也作为被害人于某的代理人参加了另一起诬告陷害案的庭审,对原案件中的“被害人”“证人”等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2008年6月20日天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于5名被告的诬告陷害行为,情节恶劣,引发的后果严重,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判决赔偿被害人于某15万元。

再次感谢孙爱文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律师反客为主,落狱人大代表终获清白。真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我要咨询孙爱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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