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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华律师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类别:房地产/嘉宾:王利华/来源: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时间:2012-07-20/标签: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与动产交付不同,房屋是不动产,取得、变更房屋所有权是以房屋产权登记为标志。特别是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一定注意:占有房屋不代表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还需要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本期房地产专访案例就是一个特殊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案例。法律快车房地产栏目专访组本次有幸请到案例的代理律师-【北京王利华律师】作客现场,本期我们将和王利华律师就房屋产权变更登记问题来展开访谈。

  案情回顾:

  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房产认购合同,并取得产权证,但该小区实际没有其产权证上所记载的房屋。王先生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与开发商协商一致将上述房屋置换成了现在实际居住的房屋,现王先生起诉要求开发商协助将其实际居住的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日前,昌平区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访谈内容

王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房地产知识栏目的专访。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

本期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案例情况很是特殊,我们请王律师再给我们详细说说这个案例的具体情况和判决结果。

  好的。这个案例是说原告王先生在认购了昌平某小区D楼301室后,由于被告方开发商资金短缺,造成工程停建并存在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一致,将上述D楼301室置换成已建成的A楼101室。后被告将A楼101室交付原告,原告收房后进行了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之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办理A楼101室的产权证,但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拒绝。故引发王先生起诉要求开发商协助将其实际居住的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原来王先生获得的房屋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房屋是D楼301室,而小区实际上没有该楼号的房屋。现小区内F楼房应为原登记机关确定的D楼房。但是F楼301室由被告实际占有并控制。而原告实际入住A楼101室至今,正常交纳上述房屋的物业费用,被告也未提出任何异议。
  法院方面经审理认定,由于原告产权证上记载房屋实际并不存在,相对应的房屋由被告控制,再结合原告交纳物业费用,开发商亦未提出异议之情形,应当认定双方对预售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原告实际购买的正是A楼101室,因此,判令由开发商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请问王律师,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房屋产权登记与房屋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情况多见吗?本案原告入住A楼101室的行为导致了什么法律后果?

  一般情况下,房屋产权登记与房屋实际情况相符,本案情况比较少见,在预售商品房过程中,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对购房人与开发商的权利义务会进行明确约定,预售房屋的具体位置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开发商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房人交付房屋,在没有另行约定或购房人同意的情况下, 开发商单方变更合同约定的拟交付房屋属于违约情况,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开发商虽没有按照约定交付房屋,但开发商在向购房人另行交付房屋时,购房人并没有提出异议而是接受并装修、实际居住,这里我们可以认为双方就原来的预售合同已进行了变更。

法院最后判决了开发商有协助义务,请问王律师,是不是所有的开发商都有类似的协助义务存在呢?

  既然双方已变更合同,就应该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各自义务,一般在预售房屋买卖中,都会约定由开发商代为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所以法院判决开发商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是正确的。

再次感谢王利华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王利华律师专业建议:“在变更原合同内容时,应就变更内容进行书面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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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华律师

王利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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