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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亚林律师谈医疗案件管辖地的选择

类别:医疗事故/嘉宾:胡亚林/来源: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时间:2012-07-13/标签:


  尽管《侵权法》出台对某些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如全国范围都有了死亡赔偿金,但是各地区对医疗纠纷具体规定还是有很大不同,并且为了避开事发地的地方影响,医疗案件的司法管辖地对于案件的胜败举足轻重。胡亚林律师在办案过程多次巧妙适用侵权案件司法管辖的规定,成功回避地方保护的影响而取得案件的胜诉。

  本期我们特邀请上海医疗专家律师——胡亚林律师,谈谈就新的《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她是如何为一起医疗事故案件的当事人选择正确的诉讼管辖地并取得较为理想结果的。

  【胡亚林,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核心期刊等刊物上发表民商法领域论文二十余篇,擅长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等人身伤害案件。咨询电话:0-13774391606 (咨询免费,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法律快车朋友们,您们好!胡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接受法律快车法律知识的专访。

  大家好。

我们得知,胡律师巧妙地运用诉讼管辖知识成功办理了一起医疗案件,胡律师能否先为大家介绍一下这次案件的特殊之处。

  原告刘圆是个未成年人,因左手跌伤后至江苏某市一个三甲医院(以下简称“江苏医院”)急诊,实施手术后,原告即出现疼痛等前臂筋膜室综合征的表现,但江苏医院未予处理。2009年12月9日,原告出院,出院情况记录为“治愈”。后,原告因左手病情加重,于2009年12月16日再次前往江苏医院就诊,无好转。遂于2009年12月28日、29日前往上海某知名大医院(以下简称“上海医院”)就诊,被诊断为Volkmann挛缩。后来尽管上海医院为原告实施了“前臂屈肌腱延长术”,但原告左手功能仍未恢复。考虑到本案尽管真正责任主体是江苏医院,但因为江苏医院作为三甲医院,在当地有很强的影响力,胡亚林律师思考再三,最终选择了在上海起诉,将江苏医院和上海医院一同起诉,最终本案经过上海某区医学会鉴定:江苏医院构成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上海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且本案成功进行了后续治疗的鉴定,确认了原告存在后续治疗,需要定期进行肌腱延长术,具体费用带实际发生确认。

由本案可见医疗案件的司法管辖地对于案件的胜败举足轻重,那么请问胡律师您在本案中,选择了异地的管辖法院是为了什么?如果患者及其家属要通过医疗诉讼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因为本案中江苏医院是一家三甲医院,在当地是最大的医院,为了避免医学会鉴定偏袒该医院,我们选择了在上海起诉。如果患者及其家属要通过诉讼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尽量选择异地诉讼。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规定,首次鉴定费用3500元,再次鉴定费用3500元。胡律师你在处理本案件时选择异地鉴定又是为了什么?鉴定费由谁承担? 现在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种类很多,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能否作为定性的决定性证据?

  因为根据医疗事故规定,可选择任一医院所在地法院起诉,因此通过异地诉讼从而实现异地鉴定避免事发医院所在医学会鉴定的不公正性。如果事故发生在2010年7月1日之前是举证导致,鉴定费由医院承担;如果事故发生在2010年7月1日之后,除了《侵权法》第58条(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诊疗常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之外,应当由患者举证,承担鉴定费。据我所知,在全国大部分省市都放开了司法鉴定,但是在上海仍然实行医学会鉴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医疗事故索赔案件,当事人一般可以向哪些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又该如何选择?

  一般医疗案件标的金额少,通常一审由基层法院管辖,二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一案件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时,要进行综合判断选择对案件最有利的法院管辖。

很多患者及其家属总是担心,医疗机构与法院之间存在这样那样的“关系”或者出于其他考虑,直接起诉到中级人民法院。这样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通常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就是我们前面所说的,某县的法院、某区的法院就是基层人民法院,他们是受理一审案件的法院。我国诉讼法规定: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样的三类案件第一审法院才是中级人民法院。
  这样的做法,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是不会被接受的,上级法院也不会越级受理下级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的。

我们也见到个别患者及其家属耍“小聪明”搞“双线作战”,两家法院都去立案诉讼,看哪一家的判决对患者有利就用哪一个判决。从法律规定来讲,这样的“双线作战”从时间、诉讼费和法律上来讲,是否能提高效率?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后立案的法院发现本案已经在其他法院立案的,会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这样看来,“双线作战”即耽误了时间又浪费了诉讼费、法律上也不会支持这样的行为。医院会提出异议的。

胡律师您能否总结一下你在处理这类医疗纠纷时选择管辖法院的思路,应该如何着手去办理一个多管辖选择的案子?

  我们会仔细审核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从而选择对我们有利的法院诉讼。

非常感谢胡亚林律师接受我们这期专访,也非常感谢您对我们访谈的支持。希望下期再见,谢谢!

  再见。

律师成功选择好诉讼管辖法院,回避可能的风险,可以取得更为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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