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朋友们,您们好!陈宏圆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接受法律快车法律知识的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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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张彦如今已经因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而被刑拘,单纯从法律条文来的角度上看,法院是否可能判处张彦死刑?
如果单纯从法律条文来讲,是有可能判处死刑的。依照刑法第11条和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本案中张彦的行为已经致人死亡,所以从法条上来讲已经符合死刑的量刑标准。
现在大部分网友认为张彦强行将小女孩巧巧抢出来摔在地上,导致其死亡,应该以故意杀人将张彦刑拘,请问陈律师,张彦的这个行为是否涉嫌故意杀人呢?
我个人认为这行为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从主观要件来讲,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抛开张彦是否患有精神病的因素,按照一般的常识理解,张彦是应该对自己的这个行为有清楚的认知,即她知道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导致小女孩死亡,但她还是故意为之;其次,从客观方面来讲,她的行为导致的小女孩的死亡,且她的非法行为与小女孩的死亡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因此我认为张彦的这个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那么在司法实务中,是否应该考虑张彦撞击他人和她撞击他人后非常态行为,各出于什么目的?
如果在张彦是在精神正常的前提下实施的,我认为只要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统一,并且与危害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就成立犯罪,不作为此罪与彼罪的判断标准,最多只能作为量刑的参考而已。
张彦的反常态行为可能患上了精神疾病,但是她作为医学心理学与精神病学的大学教师,其具有很强的专业能力,也就是说,她具有民众担心的反鉴定能力。如果她因装病而被鉴定成精神病,那又该如何处理?
首先我认为当地相关部门做好细致的准备,是不用担心这个假设的。如果必须对张彦进行精神病鉴定,在鉴定申请中必须注明其工作身份和工作履历,防止其利用其精神病方面的专业知识蒙蔽鉴定专家,同时应当了解其求学、进修的经历,还要注意鉴定专家的回避。其次假如真的出现了上述的情况,可以提出重新鉴定,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平。
有律师建议张彦的精神病鉴定由北京或上海等权威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以消除公众疑虑。请问陈律师,你认为这样真的可以消除公众疑虑吗?
由于刑事案件中精神病鉴定主要是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目前我国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是中国当前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在北京地区约占鉴定案例总数的1/2(47.7% ),从司法实务的角度来讲,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鉴定其权威性确实可以得到保证,但从保障司法独立性的角度出发,我认为还是由当地相关部门决定。
目前这个事件许多媒体和网友都在关注这个事件的当事人的过激行为,这容易造成极大的舆论压力,其实我们该如何理性看待这起案件呢?
我认为许多媒体和群众大量的关注这起案件残酷性等方面,对相关的当事人和司法人员造成非常大的社会压力,如果可以的话,我们不妨把更多的目光放到这起案件的法律层面上,让犯罪嫌疑人受到一个公平的司法、社会环境去审判,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也是我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个方面。
非常感陈宏圆律师接受我们这期有关“女子撞人阻救援事件”案件的专访,也非常感谢您对我们访谈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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