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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买房加女方名字有何法律效力?

类别:婚姻法/嘉宾:李长东/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9-01-21/标签:婚前买房

  本期介绍:有不少人认为结婚就是一种特殊的合伙,一说到结婚,不得不考虑房子的问题。婚前买房、婚后买房、一人贷款买房、夫妻共同买房、父母出资买房等。买房后,有些人还要考虑加名字的问题。那么男方婚前买房加女方名有何法律效力?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重庆婚姻家庭专业律师——李长东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婚前买房女方加名的法律的专访,以下欢迎李长东律师总结经验,为我们细细分析“男方婚前买房加女方名有何法律效力?”的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简介:李长东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执业于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李律师先后代理了各类案件数百起,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尤其擅长处理各种婚姻家事纠纷,建筑地产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合同纠纷,以及提供专业的刑事辩护服务。

  咨询热线:152-1511-0752(来电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李长东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小红和男朋友小明恋爱一年多,准备结婚了。小明父母打算出资全款买房,想要在婚前加上小红的名字,那么房子加名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涉及到加名的房屋有三种状态:尚未购买;已购买有按揭、抵押;已购买没有按揭、抵押。
  因为情况不同,加名的方式和加名后的效果也不同。在加名的方式上,已购买并且有按揭、抵押的房屋加名需要银行或抵押权人的同意,如果不同意就没法加名。在加名的效果上,有按揭的房屋,加名后女方通常也就背负起了房屋按揭的共同债务。

小明主动要求将小红的名字加上在婚前加名字,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这种情况就属于男方对女方的赠与行为,小红在房产证加名后可以合法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份额。如果小明以后有证据证明这个加名的行为,是因为女方以结婚为名主动索要财物,男方迫于无奈不得已加名,男方以后是可以要求返还的,因《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是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
  还有另外一种,就是男方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因被欺诈或者被胁迫而赠与的房产,男方也可以在一定时间内请求法院撤销赠与行为,要求女方返还房产。

上面提到小红婚前买房加名字,那么婚前加名字和婚后加名字,有什么区别吗?

  如果是婚前加名,没有特别约定,在结婚后房产的份额属于你个人的财产;如果是婚后加名,没有特别约定,法律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财产有可能有债务。这里就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共同债务、个人债务。
  共同财产:因法定或约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个人财产:婚前或婚后取得的个人财产。
  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足部分,个人财产偿还。
  个人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个人部分和个人财产偿还。

房产证加名的手续是怎么样,加名是直接去房管局加就可以了吗?

  不同的房屋状况,加名的方式也有区别。婚前买房这种可以直接在不动产中心加,但建议可以让男朋友和你签一份赠与协议,把赠与性质明确、赠与的份额确定、赠与后财产的性质在赠与协议中约定好。

假如小红已经加名后,但是双方觉得还是分开,不结婚。那么房子加名了,需要返还吗?

  如果被认定为“彩礼”,一般是要返还的。彩礼本身是一种婚嫁社会习俗,有的地方有,有的地方没有。之前说了,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对于这种社会习俗法律持尊重的态度,而且既是约定的习俗,很难说是一方主动索要。
  如果当地没有这“彩礼”习俗,那就要看是否会被认定为“大额财物”,男方在恋爱期间赠与大额财物的行为,没有其它约定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一般会推定为附条件的赠与,没有结婚一般要返还。
  但是大额小额本身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假如香港某李姓富豪送了他女朋友三套房,对于该富豪我觉得就不能算大额财产,不能推定其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

结婚后多年,小红和小明因经营家庭生活产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了,分居满2年就可以离婚了吗?

  分居满2年不一定可以离婚。夫妻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在协议的情况下,不存分居两年的说法。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必然是被告方不愿意离婚,原告方才向法院起诉,“分居满两年”在这种情况下才有讨论的必要。
  虽然家事法官审理离婚案件是专业的,但在认定“感情确已破裂”主观性十足的标准时,确也只能看客观证据,凭借法官的人生经验和阅历给出一个自己的感情破裂临界值。但仅凭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这个事实,要让法官放弃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善意”,就太轻率了。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李长东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好的,下期再见。

婚前买房加女方名字,建议可以让男方签一份赠与协议,把赠与性质明确、赠与的份额确定、赠与后财产的性质在赠与协议中约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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