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相约自杀不成,要承担刑事责任吗?案例:因婚姻家庭纠纷,郭某一时心灰意冷后加入一个qq自杀群,在某天相约跳楼自杀,同伴小伟跳楼身亡,而郭某被他人阻挡而没有跳楼成功。后来郭某回到家中,趁妻子和女儿熟睡时候,将自己家中的天然气管拨开准备自杀。后来邻居发现大量天然气泄漏,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从而未发生重大安全事件,经测算天然气泄漏约20立方米。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黑龙江哈尔滨刑事专业律师——李易桐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相约自杀刑事法律的专访,以下欢迎李易桐律师总结经验,为我们细细分析“相约自杀不成,要承担刑事责任吗?”的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简介:李易桐律师,从业17年,曾获黑龙江省杰出法学人物、哈尔滨优秀律师等殊荣,2009年创办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现任黑龙江黑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黑龙江律师协会刑事辩论委员会委员等。执业以来,李易桐律师办理几百起各类案件,以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得到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及信赖。李律师多年来一直担身黑龙江刑事辩护律师的首席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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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桐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在qq自杀群里交流后,郭某和小伟相约自杀,一死一生,郭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吗?
您好,相约自杀是指两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对于相约自杀的行为,在自杀的过程中,没有强制或诱骗的因素,不具备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因而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郭某,并无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意图,亦无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因此,仅就相约自杀的行为而言,郭某构不成故意杀人罪。
在qq自杀群里,群友提供自杀方式、地点,推荐哪种自杀方式痛苦相对小一些,甚至有人直接上传一些自杀攻略。那么群友教唆他人自杀是否构成犯罪?
群友的这种行为是刑法意义上的帮助犯,应属于故意杀人犯罪的从犯。如提供自杀方式、地点等行为,另一方也因此死亡,而提供条件的没有死亡,实际上是帮助死亡,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群主组建qq自杀群,对于群友讨论自杀的内容放任不管,那么群主是否要承担责任?
群主对群友讨论自杀的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对于群里网友相约自杀的交谈放任不管,起码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是他组建了这个网络平台,客观上给悲观厌世者提供了轻生的便利,甚至是因为找到了“志同道合”者而增加了自杀的勇气。
郭某和小伟在qq群里相约自杀,最后小伟跳楼身亡,对此网络平台是否要承担责任?
网络平台管理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主要应看其监管是否到位。如果这些自杀群组建时间不久,管理方不知情,则不会承担责任。如果自杀群建立时间较长了,或者有网友投诉反映,而网络平台管理者置之不理,没有采取封号等手段,以致造成悲剧的发生,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后来郭某回到家中,拔开天然气管准备自杀,妻子和女儿都在熟睡,那么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我国关于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定性,我国刑法理论一直认为,凡是以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的,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只能认定为放火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郭某的行为尚未构成故意杀人罪。
此外,郭某拔掉天然气罐,导致天然气泄漏约20立方米,郭某的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需要承担责任吗?
郭某为自杀将天然气罐拔掉,导致天然气泄漏约20立方米。致居民安全于不顾,其行为已严重侵犯居民的生命安全。由于该罪属于行为犯,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就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李易桐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希望我的解答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大家有其他法律问题也可以在我网站(黑龙江李易桐律师网)首页向我咨询,我会在第一时间回复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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