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公司能规定女职工何时结婚生子吗?案例:2012年,刚大学毕业的程小姐应聘了一家外贸公司的市场销售部销售专员,不过该公司有一条规定,明确要求女职工30岁前不能生育,如果违反规定辞职的话,还要缴纳违约金。程小姐觉得这一规定对自己没太大影响,而且公司提供的薪酬待遇非常吸引人,最后她在劳动合同上签名。在去年她遇到心中人,然后两人结婚后怀孕。不过公司既不同意程小姐生小孩也拒绝她离职的申请,而劳动合同期限未够五年,如果要辞职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交违约金。那么程小姐应该怎么处理?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北京劳动专业律师——胥家山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劳动纠纷法律的专访,以下欢迎胥家山律师总结经验,为我们细细分析“公司能规定女职工何时结婚生子吗”的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简介:胥家山律师,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合伙人律师。胥家山律师关注劳动法务十余年,擅长劳动纠纷处理、规章制度制定、人力资源管理,曾帮助多家大型公司设计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并负责多家制造企业重组、破产及清算程序中的人员转移、解散与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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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家山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程小姐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工作时间未够五年,程小姐能否提出辞职?程小姐辞职时候要做哪些事情?
程小姐可以提出辞职。她可以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不批准程小姐的辞职申请,而程小姐坚持要离职解除劳动关系,她是否要先通过劳动仲裁,之后才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
她只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能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公司规定“女员工在三十岁前不得生育”,这一条规定有没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这一条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存在部分无效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那么程小姐是否还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她能否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
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关于她能否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主要看根据解除合同的理由,来确定用人单位是否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如下: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程小姐经手的多笔销售业务还没有最终回款,公司承诺客户货款到账后,就立即支付她的销售提成。若公司收到货款,却没有向离职的程小姐支付销售提成,她将该怎么做?
她可以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销售提成。
在这起案件中“女员工不得在三十岁前生育”是违法劳动法的规定,那么该公司规章制度是否需要修改?
在劳动纠纷案件当中,不管是劳动者的维权,还是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涉及最多的争议是规章制度问题,而我们认为完的规章制度首先应当具备民主程序性、合法性和公示性。
而民主程序性又必须经过讨论和协商的过程,其中讨论的对象为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协商的对象为职工代表或工会。
而合法性是说明规章制度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具有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以及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等等特征,
而公示性是说明规章制度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公示程序。假使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上述事项,为无效规章制度,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在用工管理的过程当中发挥有效的管理职责。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胥家山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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