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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俊律师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代理

类别:刑法/嘉宾:谢俊/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6-05-19/标签:商标

  本期介绍:2016年2月19日,韶关某区检察院向韶关某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14年9月间,被告人卢某通过微信与一位销售假耳机线的张姓男子取得联系后,在广州市荔湾某某路附近以人民币78000元从该男子处购入5万多条“Nike”“Adidas”“Sumsung”“骷髅头(图形)”商标的耳机线,随后将上述耳机线存放于韶关某区仓库内存放待售。同年10月,被告人卢某在广州某某国际电子城将其中3000条耳机线销售,余货一直存放于仓库内。2015年1月,韶关市某区执法部门查扣了仓库内的上述5万多条假耳机线,经商标持有人鉴定,均为假冒商标,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0200968.39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实施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且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访谈嘉宾简介:谢俊律师,在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执业。谢俊律师曾任职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具有丰富的刑事侦查实践经验及敏锐的逻辑思维能力。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后,谢俊律师主要办理广州各区各类刑事案件,均取得很好的辩护效果,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优质的刑事辩护工作,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咨询热线:189-2418-7725(来电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网)

访谈内容

谢俊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请问这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案件是你亲自代理的吗?被告人是如何委托您?

  被告人卢某及其家属长期在广州居住生活,也认同广州这座省会城市刑事辩护律师的水准,因此从一开始,其家属就希望通过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的介入,让其丈夫早日走出囚笼。其妻子通过朋友的介绍,来到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找到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本律师为其丈夫卢某提供刑事辩护。我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了卢某,并向被告人卢某了解了案件的情况,查阅了全案案卷材料。

那么谢律师您是如何为被告人卢某进行辩护?

  我认为案件的罪名应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本案中,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以及销售金额不应如此巨大达到三千多万金额的程度。很可惜,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并未认同本律师的观点。
  案件在法院审理阶段,本律师重点强调判决结果应对本案被告人卢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在以此结果为基础的法律辩论上,本律师认为案件属于未遂,同时数额不应以三千多万计算。经过法庭审理,法院最终认定本案的罪名应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案件属于未遂,同时涉案金额不应高达三千多万,而应为一百多万。并对被告人卢某适用缓刑。

被告人卢某的罪名从非法经营罪最后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他的罪名是如何变化?

  这一案件罪名在司法机关的整个变化过程:
  1、侦查机关在2015年7月立案之时,案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犯罪嫌疑人卢某因此被刑事拘留;
  2、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时,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3、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后,又以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4、法院在审理案件后,最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本案定罪量刑。

最后法院审理完这一案件之后,作出怎样判决?被告人什么时候能走出看守所?

  法院是本月9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卢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法院本月10日将判决书送达给看守所,本月21日被告人卢某即可以由家属接出看守所。

谢律师可以跟我们说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什么以及如何处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侵害了注册商品专用权?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必须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商品。如果故意销售的商品是假冒非注册商标伪商品,或者与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展于同一种,就不能构成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商标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种商品多属伪、劣、次甚至有害物品。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谢俊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好的,谢谢,我们下期再见。

聘请一位专业的律师,能够综合证据情况,拟定辩护思路,进行有效辩护,最终达到缓刑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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