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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房产赠与能否撤销吗?

类别:婚姻法/嘉宾:李雅纯/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6-03-07/标签:离婚财产

  本期介绍:过年期间,不少大龄单身青年被“逼婚”,甚至请媒婆“牵红线”。当中赵某和刘某经过村中媒婆李某“牵红线”,几个月后两人到民政处登记结婚。而赵某主动给李某五千元的“说媒费”表示感谢。赵某和刘某婚后生育一子,后来双方因家庭琐事而烦扰,于是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上,其中约定:“双方婚后生育一子,归女方抚养。抚养费为二十万元,某小区二居一套归其子赵一所有,待赵一成年后才办理过户手续。财产分割完毕,双方无争议。后来赵某以成本价出卖给他的朋友,刘某发现后要求赵某归还房屋。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长沙继承专业律师——李雅纯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法律的专访,以下欢迎李雅纯律师总结经验,为我们细细分析“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房产赠与能否撤销吗?”的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简介:

  李雅纯,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律师在诉讼领域,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过婚姻家庭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债务纠纷等各类民商事案件,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李雅纯律师现担任湖南沃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政府引导的湖南湘江城乡融合发展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并负责该项目的并购重组、IPO上市等筹备工作。

  咨询热线:136-1749-3200(来电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网)

访谈内容

李雅纯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案例中赵某与刘某因媒婆李某介绍而结婚了,李某能收下赵某给的“说媒费”吗?

  您好!案例中李某可以收下赵某5000元的说媒费。虽然我国法律中未提及婚介费且无正规婚姻介绍机构,不具有婚姻介绍资质的说媒人请求支付报酬的属于不当得利,但是赵某主动给李某五千元的“说媒费”的行为,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和《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此案例中当事人赵某主动将5000元赠与并交付给了李某,本次赠与行为成立,所以李某是可以收下赵某赠与的5000元。

尽管是别人撮合,然后双方因家庭琐事而分道扬镳。赵某和刘某协议离婚时候,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财产赠与部分,财产赠与部分应适用哪些法律法规?

  根据此案情中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部分,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合同法》第十七章的规定。

赵某和刘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其儿子赵一,而赵某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条件的是什么?

  签订协议时需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离婚后,赵某能否依据《合同法》予以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赠与部分?

  不能撤销。夫妻双方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诉争房屋是赵某、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共同共有,一方均不单独享有对房屋处分的权利,处分该房屋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赵某、刘某在离婚时已经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形成合意,共同表示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理应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因本次赠与行为系赵某、刘某双方共同作出,故在离婚后,赵某不能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的规定,单方撤销赠与。

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请问李律师给一些建议,对于打算离婚的双方,在离婚协议上怎么约定。

  婚姻自由体现在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很多夫妻在感情破裂时选择了协议离婚,但是现实生活中并非能和平的协议离婚。所以建议离婚双方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对协议内容的书写,一旦产生纠纷依据过于简单的离婚协议书往往无法判断是非,大量协议离婚后的财产,人身纠纷都是由于离婚协议不够详见或者由于离婚协议约定不具有操作性导致的。所以在离婚协议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离婚协议内容应当尽量详尽避免产生纠纷时无依据;
  (二)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三)孩子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
  (四)对孩子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
  (五)关于户口的约定和处理;
  (六)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约定和处理;
  (七)离婚协议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李雅纯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在实践中,很多夫妻选择以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但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反悔并要求行使撤销权的情况屡见不鲜。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行为虽与合同法中的赠与行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二者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赠与合同是单纯的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赠与,是单独存在的,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对身份关系有很强的依附性,构成离婚协议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行使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还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违约责任,依此来督促赠与行为的履行达到保护弱势的的效果。

在实践中,很多夫妻选择以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但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反悔并要求行使撤销权的情况屡见不鲜。遇到离婚财产纠纷时候,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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