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刑法》关于交通犯罪的罪名比较常见就是交通肇事罪以及危险驾驶罪。其中已经生效开始施行《刑法修正案九》对于交通违法方面的规定也涉及不少,包括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情形纳入了危险驾驶罪。那么,新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应该怎么理解呢?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保定刑事辩护专业律师——孙术校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刑事辩护法律的专访,以下欢迎孙术校律师总结经验,为我们细细分析“危险驾驶罪”的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简介:孙术校律师,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孙律师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主办和参与各类案件数百起,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企业的首席法律顾问,累计为顾问单位挽回数千万不应有损失。孙律师用坚韧、严谨、以人为本的工作态度,得到了当事人的普遍认可。
孙术校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危险驾驶罪在2012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就引起了广泛关注,这次刑九也新增了几种行为。孙律师可以简单为我们介绍一下吗?
你好,很荣幸接受法律快车的访谈。伴随经济高速发展,机动车辆也飞速增加,那么随之而来的交通方面的问题,也是与日剧增。举危险驾驶罪之例来说,在今年新修订的《刑九》中就增加了如下行为:1、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2、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刑九第八条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规定为危险驾驶罪。“严重超过”应该怎么理解呢?有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呢?
“两超”的认定可由公安部按照道交法及司法解释来规定。 针对严重超载、超速,多少算是严重的问题,这个还有待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与新法予以“搭配”。
从事校车业务比较好理解,但是从事旅客运输的范围是哪些呢?很多网友都有个疑惑:公交车是否也会超载呢?公交车是否属于刑九规定的“从事旅客运输”的范围呢?
这里规定的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包括需要具备营运资格的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以及其他从事旅客运输的微型面包车等非营运客车。从事旅客运输的驾驶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由有关部门颁发准驾证明。按此项解读,公交车也在此范围内。
刑九同时也将“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规定为危险驾驶罪。这个规定应该怎么理解呢?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在道路上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就会涉嫌犯罪呢?
构成本罪有两点:
1是需要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2要危及公共安全。
所以理解上一定不能以偏概全,而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不仅驾驶人会因为超速超载、违法运输犯危险驾驶罪,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会触犯危险驾驶罪。所有人、管理人是指哪些人呢?怎么才算是“负有直接责任”呢?
机动车的所有人就是指真正拥有机动车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权的民事主体。管理人是指受所有人委托,对机动车进行管理,维护或者使用的民事主体。“负有直接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不法行为后果依法应当直接承担的民事责任。
除了对危险驾驶罪做了修改,刑九还将伪造变造、买卖、使用、盗用驾驶证规定为刑事犯罪。将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这是否也可以看做是立法上的一种趋势呢?孙律师对此怎么看?
是的,伴随社会的巨大变革及新兴事物的出现,我们的法律也要推陈出新,与时俱进,才能发挥出重大作用,我们的立法也正是体现这种与时俱进的特征,真正的服务社会,服务人民。
对于刑九新修改的内容,孙律师有什么建议可以给我们广大网友的吗?
法律无情,很多时候当我们幡然醒悟的时候为时已晚,所以建议大家遵纪守法,珍惜身边的亲人和美好的生活。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孙术校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非常感谢《律师零距离》,谢谢大家。
联系邮箱:editor@lawtime.cn
主持人:快车访谈专栏组
申请热线:400-666-0996
版权声明:法律快车原创访谈,欢迎转载或报道,请注明出处来自法律快车,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