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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犯罪的新规定

类别:刑法/嘉宾:夏立芳/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5-12-02/标签:刑法修正案九,贪污

  本期介绍:刑法修正案九将于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此次修改刑法不仅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大力关注,社会大众也对新刑法的规定关注力十足。刑法修正案九对诸多规定都进行了修改,包括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贪污犯罪一直是刑法打击的重点,此次刑法修正案九不仅对贪污罪增加了以情节来定罪量刑,而且还对贪污犯罪分子规定了终身监禁的刑罚处罚。刑罚修正九中对贪污犯罪有哪些新规定呢?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宁波刑事辩护专业律师——夏立芳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刑事辩护法律的专访,以下欢迎夏立芳律师总结经验,为我们细细分析“新刑法对贪污犯罪规定”的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简介:夏立芳律师,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宁波首届律师辩护赛十佳辩手,象山县看守所律师特邀监督员。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熟悉当地司法环境,具有良好的理论功底、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诉讼技巧。凭借踏实、严谨的工作作风以及准确及时、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好评。秉承认真办案,真诚待人的服务理念,竭尽全力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

访谈内容

夏立芳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可以先请夏律师为我们介绍一下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贪污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吗?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与实施后,对犯贪污罪的定罪没有改变,都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但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量刑标准是这样的: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修正案九实施前,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了具体数额。这样规定是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当时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的。从实践的情况看,规定数额虽然明确具体,但此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量刑不统一。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做了哪些规定呢?

  《刑法修正案九》四十四条规定,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做出了新的规定,对于其中以数额定罪量刑,目前并没有出台相关具体规定,那么刑法九实施后,是否按照之前的数额来定罪量刑呢?若没有出台具体数额规定,以现在的数额规定,您觉得是否合理呢?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之所以没有规定具体数额,就是因为原来以具体数额量刑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导致量刑不统一,那么现在当然也就不能按照之前的数额来定罪量刑了,这种方式是不合理的。

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贪污罪不单只以数额论罪,还增加了以情节定罪量刑。这个情节应该怎么界定呢?从目前贪污受贿案件的实际出发,您认为有哪些情节呢?

  我认为这个情节应以贪污款项的性质、给国家财产造成的损失程度或者造成影响的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情节。从目前贪污受贿案件的实际出发,比如,有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扶贫救济款项,有的贪污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等,这些情况就比一般的贪污情节要严重。

若犯贪污罪的犯罪分子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已经经一审判决了,但同时罪犯也提起了上诉,刑法九实施后,该案子进行二审。那么此时是适用旧刑法规定,还是适用刑法九的规定呢?

  我认为应该适用新法,也就是刑法修正案九。我国刑法溯及力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应当适用新法。从当前贪污数额动辄成百上千万的现实来看,五千元应该算不上数额较大,不够入罪资格,十万元不可能成为数额特别巨大判处十年以上徒刑的起点数额,而五万元恐怕也不会被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数额。因此,新修正案对贪贿犯罪的处罚肯定比刑法规定的轻,甚至五千元还可能被不作为犯罪对待。这样,在新修正案施行之后,对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一、二审贪贿案是要适用新修正案的。

夏律师,刑法修正案九最大的亮点之一便是对犯贪污罪的犯罪分子规定了终生监禁的处罚,我们是否可以认为这是一个新的刑种呢?按照这种立法趋势,您认为将来有没有可能会逐渐加大适用终生监禁这一刑罚呢?

  终生监禁在本质上并不是一个新的刑种,它是不再给予减刑和假释的一个结果,其实质仍然是无期徒刑。规定贪污罪罪行极其严重的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是在当前形式下严厉打击贪污腐败的一种需要。在当今废除死刑已成世界趋势,慎用死刑也成为一个国家法治与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的情况下,为了惩治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可以加大适用终身监禁。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夏立芳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感谢法律快车这一平台为我提供了和大家交流探讨的机会!鉴于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以上观点仅代表个人看法和推测,具体仍应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准。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量刑的修改,适应了当今打击贪污腐败的新形式。法律也只有通过与经济、社会、政治乃至民意不断对话,才能寻找到最好的切入点,真正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法律也必须有一定的稳定性,这是法律权威之所在。如何在法的稳定性和变动性之间寻找到一个良好的平衡,正是立法者需要回答的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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