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律管家助您生活无忧

综艺节目的著作权问题分析

类别:知识产权/嘉宾:罗娟/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5-10-16/标签:著作权,知识产权

  本期介绍:在“克隆”韩国血统综艺节目的盛行下,国内各大平台的综艺节目伴随而来的不仅是高收视和高收益,还有综艺节目模式的侵权纠纷,特别是版权纠纷。版权纠纷,即著作权纠纷。不仅韩国方面宣布要对版权侵权行为进行法律手段,国内各大电视台关于综艺节目版权的纠纷也一直都没有消停过。从《我们约会吧》与《非诚勿扰》之间的纷争到《囍从天降》与《明星到我家》,不仅观众觉得节目设置都差不多,连关于谁是原创,谁是翻版也在不断争论。究竟综艺节目的著作权是怎样的呢?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北京著作权专业律师——罗娟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著作权法律的专访,以下欢迎罗娟律师总结经验,为我们细细分析“综艺节目著作权”的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简介:罗娟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国际民商部主任,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资深点评律师。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罗娟律师为多家企业提供关于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战略布局及风险防范等方面的专业法律意见和建议,并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多次代表企业出庭诉讼维护企业的权利。在劳动关系领域,曾为国内外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代表企业与离职员工进行谈判,进行仲裁与诉讼。并为多家企业在企业改制、并购重组及破产清算中如何处理劳动关系提供专项法律意见,代理过上百起高级白领与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

  Ms. Luo Juan is the director of the Civil and Commercial Department of ShengYun Law Firm. She also works as a senior expert to give comments on the TV show of “Nomocracy Right Now” in Beijing TV Station. Ms. Luo Juan’s practice area mainly focuses on labor law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访谈内容

罗娟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很多观众在看有些综艺节目的时候都觉得很类似的,包括游戏的设置、嘉宾的表现模式等,看几档节目就像在看一档节目。这些是否构成了法律上的抄袭侵权呢?怎样认定构成抄袭侵权呢?

  综艺节目,主要是指以娱乐性为主的综合性视听节目,它是在脚本的基础上通过灯光、舞美、布景、道具、美工服饰、音乐、摄影等众多部门的参与制作完成的。其制作过程与电影的摄制过程相似,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一般来说,著作权侵权判定的方法是“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判断两档电视节目是否构成抄袭,实质性相似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整体的概念和感觉、主题、角色、情节、顺序编排、节奏、舞美、场景等,经过比对,来认定节目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也即是否构成抄袭侵权。但著作权法保护的并非“思想”,而是“独创性的表达”。综艺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比如说游戏的设置,这是一种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然而,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国内综艺节目引进外国综艺节目时,都会宣告,已经购买了原版节目的版权,他们购买的版权包括哪些权利呢?

  目前各电视台引进国外综艺节目的做法已风靡全国,买方购买的原版节目的版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获得一个节目“品牌”在中国区域的独家授权,授权的内容包括商标、以及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作品的著作权的授权;第二是制作节目的技术支持,从情节设计、灯光、音乐、舞美到地点、流程等。同时,国外出售方还会派出专人进行现场指导,参与节目的制作、执行、营销等各个环节。

国内综艺节目的这种引进模式下,罗律师认为国内电视台在引进国外综艺节目时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首先,国内电视台要就合作期限、利润分成、品牌使用等相关事宜,与国外综艺节目方签订明确的商务合同,完善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界定和风险规避,避免事后纠纷的发生;
  其次,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同执行,确保有效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在尊重对方的版权的同时,对引进的产品进行消化吸收,开发自有产品,打造自有品牌。

现在国内综艺节目大多都是在现场录制,然后通过后期制作之后在电视网络平台上播放。若观众在节目录制现场用手机录下节目内容,发布在网络上,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录像制作者使用音乐、舞蹈等作品、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制作综艺节目的,应当取得作品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因此,如果观众在现场用手机录下节目内容,未经过上述著作权人的许可,将节目内容发布在网络上,显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

网络平台播放电视台制作的综艺节目是否需要经过电视台的许可使用呢?很多网络播放平台的综艺节目都会标志“独家”,这个“独家”应该怎么理解呢?

  如前所述,综艺节目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网络平台播放电视台制作的综艺节目当然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才能使用。很多网络播放平台的综艺节目都会标志“独家”,这个“独家”在法律上指的是买入者买断了一部已完成的综艺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种权利是独家且排他的。

如果网络媒体或者其他电视台未经许可就播放综艺节目,应该怎么确定赔偿的数额呢?影响赔偿数额的因素有哪些?

  综艺节目著作权网络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赔偿数额的确定一般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来进行确定。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明显高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五十万元的法定赔偿数额,可以根据具体情节酌定赔偿五十万元以上的赔偿数额。
  在适用酌定赔偿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1)综艺节目的自身情况。包括综艺节目的类型、制作成本、收视率、许可使用费用或转让费用等;(2)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包括侵权时间,比如是否在节目热播期内传播;侵权行为的方式,比如是否是实时转播行为或者是否提供下载、侵权持续时间、侵权人使用节目的数量、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等。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罗娟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非常感谢法律快车的邀请,希望下次还能就社会大众关心的知识产权问题继续探讨,也欢迎网名朋友和著作权所有权人及时与我互动,有什么法律上的疑问也可以电话或发邮件咨询我。北京罗娟律师咨询热线:13651132019,邮箱:luojuanczg@163.com。

电视台引进国外综艺节目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事情,涉及到电视节目模块的法律授权模式、法律属性、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界定和风险规避等,这些都是目前比较热点的问题。欢迎各界朋友一起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我要咨询罗娟律师

郑重声明:法律快车网对律师在访谈中所发表的内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在阅读时对此访谈有异议,请将问题反馈给我们,在审查核对后,将尽快作出相关处理。如有问题请点击联系我们或致电法律快车网客服专线:400-666-0996
罗娟律师

罗娟律师

13651132019

相关访谈

快速提问

往期回顾

网友观点

你是否觉得综艺节目都类似?

100%
0%

联系我们

联系邮箱:editor@lawtime.cn

主持人:快车访谈专栏组

申请热线:400-666-0996

版权声明:法律快车原创访谈,欢迎转载或报道,请注明出处来自法律快车,违者必究!

特邀律师在线特约栏目,快速免费解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