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男子汪某与孙某相恋,一年后登记结婚。婚前,汪某和父亲去齐家提亲,给了7万元现金及烟酒等礼品。结婚后,双方经商量后并没有举办婚宴。汪某因常常出差,孙某一直居住在自己父母家中。结婚半年,汪某每月回来都住自己父母那里,每次都逗留很短时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常常争吵,甚至大打出手,孙某因此入院三次。后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但汪某同时要求孙某退还7万元彩礼。孙某辩称,该笔款项是汪某的父亲基于孙某多年对汪某的帮助而赠与,且当天未商谈提亲结婚事宜,并非彩礼。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江苏婚姻纠纷专家——周恒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离婚纠纷的专访,以下欢迎周恒律师总结经验,为我们细细分析“婚后无共同生活,离婚彩礼怎么办”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简介:周恒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就职于江苏常运事务所,是一名专职律师。在承办的众多案件中,周恒律师对合同纠纷案件、婚姻家庭案件、劳动纠纷案件的处理技巧娴熟,有着深入的研究,有着一套自己办理案件的方法,成功地为当事人办理了众多起合同纠纷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周恒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周律师,汪某和孙某的这种无共同生活的方式是否符合离婚条件?我国法律如何规定离婚条件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单单无共同生活是不足已符合离婚条件的,但汪某与孙某之间不仅存在着无共同生活的情况也存在着家庭暴力的情况,上文也提到了孙某因此入院三次,结合这些可以要求离婚。
汪某要求孙某退还彩礼。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是什么?汪某的要求能实现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若两人婚后确未共同生活的可以在离婚的前提下要求退还彩礼。
孙某辩称,该笔款项是汪某的父亲基于孙某多年对汪某的帮助而赠与,且当天未商谈提亲结婚事宜,并非彩礼。彩礼的范围包括哪些?
彩礼的范围包含哪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彩礼指基于婚约关系,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所给付对方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包括现金,也包括贵重实物。比如相当多的地方要求“三金”。具体认定需要根据双方或收受彩礼一方所在地点当地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
婚前赠与和彩礼的区别在哪里?
从法律角度讲,赠送彩礼确是一种赠与行为,但这种赠与行为并非是无偿转移财产权,而是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赠与所附条件生效时才成就。彩礼赠与得以生效的附加条件,实际上就是将来婚约得到履行而正式结婚;而—旦婚约解除,那么赠与合同效力就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就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返还给赠与人。而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即无偿转移财产的赠与行为,一旦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则不论将来婚姻关系是否得以实现,赠与人都无权收回赠与财物。
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在返还彩礼中,举证方面有哪些注意事项?
赠送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因此,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通常证明力不大。而在彩礼纠纷中,视听资料往往是最能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因而只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不是通过威胁、利诱、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且能证明其真实性,就应当采信。对于彩礼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也应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则,即只要当事人所举证据足以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实产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它合理怀疑,那么就可认定该法律事实达到客观真实。
诉诸法院,要返还的一方往往耍赖不还,这时候另一方应该怎么办?
可以请求当地居委会做工作实在不行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强制执行其名下的财产。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周恒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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